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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没有用明文规定有关“自行开发”和“反向工程”的情况,仅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9条第6项中规定,“第2条第1款第4至第9项的不正当行为,如果是由于交易而获得的(在其交易时,不知道或者在没有重大过失未曾得知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获取或者不正当披露的行为),在其交易所取得的权限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或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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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日本法律中以非穷尽的方式列举了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本文将其分为两大类,并结合日本法院在相关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判例解析了日本司法实践中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及其应用。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中,日本司法实践仍然采取的是接触加相似,并排除合法来源的思路:对于“接触”除了实际的接触事实外,没有实际证据但被判断为显而易见的“接触机会”也在考虑因素之中;对于“相似”更加重视实质内容上的相似;对于“合法来源”的认定中重视获取信息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第三方明知或者应当知晓的认定中,重视其主观要件。此外,日本法律还特别对善意第三方转化为恶意第三方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关 键 词:不正当手段 获取 披露 使用 接触 相似 合法来源 第三方。
论文正文: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TRIPS协定》中提到“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阻止由其合法掌握的信息在未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以违反诚信商业做法的方式泄露、获得或使用”。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第2条第1款第4项至第9项中列举了各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中包括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行为;第三人得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获取时的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第三人在善意获得后,得知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获取时的使用、披露行为;获得、使用或披露不正当披露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已知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披露时的使用、披露行为;第三人在善意获取后,得知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披露时的使用、披露行为。
针对以上六种行为,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行为,以及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后的不正当使用、披露的行为。每一大类下面又可以再分为三小类。第一大类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的行为,是指以盗窃、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包括:(1)不正当获得商业秘密,以及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2)明知存在有不正当获取行为的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3)事前不知,但事后得知存在有不正当获取行为时的使用、披露行为。第二大类为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但不正当披露的行为,比如基于雇佣关系的合法知悉后的不正当披露,其中包括:(1)获取、使用不正当披露的商业秘密的行为;(2)明知存在有不正当披露行为的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3)事前不知,但事后得知存在有不正当披露时的使用、披露行为。下文将结合日本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具体解析上述两大类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行为。
1. 不正当获得商业秘密,以及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以盗窃、欺诈、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披露行为(包括在保守秘密的同时向特定的人披露)”。也就是说,侵犯商业秘密的第一项行为就是,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利用和披露上述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解释“不正当行为的时候”,是以“盗窃、欺诈、胁迫”作为“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列举来解释的。但是由于考虑到“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定义暧昧,其适用范围过于广泛,有可能会对正常的商业交易带来阻碍,为此,“不正当手段”通常解释为相当于“盗窃、欺诈、胁迫”等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a。在这里“不正当手段”没有仅仅局限于刑法法规中的行为,应该从社会常识的角度来看,具有违法性的恶性行为都纳入其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b。由于这些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要原告举证被告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在此项侵犯行为的认定中,日本采用的往往是接触加相似,并排除合法来源的认定思路。
(1)接触。
在接触这一事实过程中,日本的司法实践认为,原告甚至不用列举具体的接触证据,只要证明显而易见的接触机会同样也可以被作为认定接触事实的考虑因素之一。例如,在大阪地裁关于“陶瓷电容器积层机等的电子数据事件”(以下简称“陶瓷电容器事件”一案中,首先,被告A与B曾是原告公司的职工,担任陶瓷电容器积层机及印刷机的设计工作。就其工作性质而言,是需要接触到涉案的商业秘密的。其次,原告公司职工曾目击被告A用笔记本电脑长时间接续公司主机进行操作,之后将该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中。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A完全有机会在没有得到原告公司的允许之下,将原告公司的数据复制,并带回家中。据此,法院认定了被告接触商业秘密的事实。
(2)相似。
在相似性的判断上,日本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视实质内容上的相似。也就是说,即便从外观上看上去具有差异性,但只要两者实质内容相一致,也可以被认定为相似。在“陶瓷电容器事件”一案中,尽管两者图纸在文字字体、大小等方面具有差异性,但由于实际所记载的尺寸、加工记号等信息完全一致,而且有很大部分属于设计者可以自由设计空间的内容也完全一致,因此法院认定两者具有高度一致性。
(3)合法来源。
日本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没有用明文规定有关“自行开发”和“反向工程”的情况,仅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9条第6项中规定,“第2条第1款第4至第9项的不正当行为,如果是由于交易而获得的(在其交易时,不知道或者在没有重大过失未曾得知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获取或者不正当披露的行为),在其交易所取得的权限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或者披露。”在“陶瓷电容器”一案中,由于开发原告的产品需要3-4个月时间,而被告仅仅在离职40天后就传真两张具有相似技术信息的图纸订购零部件,因此被告根本不具备自行开发的时间,也没有合理获得商业秘密的来源。另外,从逻辑上判断,专门从原告电脑中改变字体打印两张图纸,不如花15分钟将涉案6000张图纸的电子数据复制在DAT磁带中更为便捷。而且原被告都认定仅仅拥有一部分设计图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没有整体的设计图,基本上没有利用价值,因此,根据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判断,依据原告举证的两张图纸,法院认定被告从原告处不正当获取了6000张技术图纸的电子数据。
(4)反向工程抗辩。
日本在法律中虽然没有对“反向工程抗辩”
作出规定,但在判例当中有所体现。在“陶瓷电容器事件”一案中,尽管法院通过分析进行反向工程的时间的可能性否定了被告关于反向工程的抗辩,但从中可以看出,法院并没有要求被告提供进行了反向工程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有反向工程的可能性,即便被告不提交相关的证据,也可能适用反向工程抗辩。
2. 第三人明知存在有不正当获取的行为,仍然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5项规定,“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有关商业秘密存在不正当的获取行为时仍然获取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在该项行为中,知道或者有重大过失未能知道存在有第2条第1款第4项的不正当获取行为,第三人获得该商业秘密,以及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的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得知的“转得”,与第8条的行为是相通的,其主观要件非常重要。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中,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方面做出了规定,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关于主观罪过方面一般只规定了故意,而不处罚过失行为。这里,判断“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得知”的要件主要是基于对商业秘密交易的安全性的考虑。
如在明知需要保护,而故意没有进行保护;或者交易过程中严重懈怠保密的注意义务,也视为故意。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违反注意义务程度严重的过失,即具有最低注意能力的一般人均可以预见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没有预见,没有注意到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这种注意义务只要求注意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权即可,不要求注意到受侵害的权利人是谁,也不要求知道之前的侵权人是谁。
在“陶瓷电容器事件”一案中,通过被告B供述,被告公司本为休眠公司,被告公司代表与被告A、被告B商量决定,被告公司代表出资,被告A与被告B从原告公司离职,一起从事陶瓷电容器积层机的制造销售活动,并在工商登记处将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加入“电子零部件制造机器的企画开发、设计、加工、销售及进出口”,以及“电子零部件制造机器的租赁、租借及咨询”等内容。之前与精密机械的制造无关系的被告公司代表,在与被告A与被告B接触后,开始出资生产陶瓷电容器积层机及印刷机的制造销售活动。另外,通过辩论得知,陶瓷电容器积层机及印刷机的顾客群限于陶瓷电容器的生产厂家,是一种特殊的机器,为此被告也供述因为要销售给原告的客户,所以不锈钢板的形状是相同的。通过以上的事实与证据可以推断,被告A及被告B对被告公司代表表示,可以利用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的电子数据在短时间内生产出与原告公司相同的陶瓷电容器积层机及印刷机,然后将其销售给原告客户即可获利,并希望被告公司出资,被告公司则应其要求进行了出资。因此认定,被告公司在明知道被告A及被告B在没有经过原告公司的允许下以不正当手段复制获得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即判断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在该案过程中具有恶意成分。
3. 事前未知,事后得知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获取行为时,仍恶意使用、披露的行为。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6项中规定:“在取得有关商业秘密之后,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该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获取行为,而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第三者在获取商业秘密的时候对于存在有不正当获取行为的事实不知晓,或者在该认知过程中并无重大过失,但获取后,在明知或者由于重大过失未能得知存在有不正当获取行为的事实下,仍然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要证明在商业秘密获取时存在有明知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得知的事实非常困难,所以该条通过对事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可以弥补此处的举证难题。
比如,当侵犯人利用商业秘密实施侵犯行为的时候,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进行警告、或者通过诉状的传达、抑或商业间谍的媒体报道等,都可以作为事后得知的证据。该条与第2条第1款第4项和第5项不同,是针对商业秘密获取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使用”和“披露”,而没有“获取”。
(二)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但不正当披露的行为。
1. 不正当目的的使用和披露行为(信义规则违反)。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7项规定:“对保有商业秘密的经营者(以下称‘保有者’)所示商业秘密,以谋求不正当竞争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或者出于对保有者加以损害的目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披露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第四种类型,是指商业秘密获取的行为本身并不存在不正当手段,但将该商业秘密用于不正当目的的使用与披露行为。也就是说,将商业秘密所有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用于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统称为图利加害目的)的使用、披露行为。在该类型中,“图利加害目的”是一个主观要件,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正当目的的使用、披露行为;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使用、披露行为。也就是说,不仅包括指违反所有人所示的商业秘密的保密约定,背信弃义的行为,还包括类似的恶意使用与披露行为。
另外,在竞业禁止义务方面,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日本学者通常认为,离职后诚信原则仍存在,不能妨碍员工的正常经济性及社会性活动。
因此,在日本实务中,一般会在合理范围内通过雇佣合约对竞业禁止进行明文约定,而竞业禁止条约是否有效通常会在法院判断“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才能最后定夺。法院判断竞业禁止时所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雇主是否是基于合法正当的利益之上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条款的;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体现;竞业禁止的期限,地域范围以及雇员是否会因此遭受损失,或者其生计是否会受到影响;以及竞业禁止的约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如何等。如果法院经过衡量,发现该竞业禁止条款是双方真实意图的体现,对雇员并没有带来损失,雇佣人要求保护的利益是合理的,而且并没有违反任何公序良俗,那么通常会认为该约定是有效。否则就无效。
2. 明知存在有不正当披露行为的获取、使用、披露行为。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8项规定:“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对方是不正当披露商业秘密(包括前项规定的披露行为,以及违反应该保密的法律上的义务而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以下同)或者其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的披露,而获取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商业秘密使用或者披露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第五种类型主要是指,在明知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未能得知存在有第2条第1款第7项所规定的不正当披露行为(包括违反保密约定)后,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所规定的行为与第2条第1款第5项所规定的行为相同。
3. 事前未知,事后得知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披露行为时,仍恶意使用、披露的行为。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9项规定:“在取得商业秘密之后,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对方是不正当地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其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的披露,而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第六种类型主要是指,第三者在获取商业秘密之后,得知或者由于重大过失未能得知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披露行为时,仍然使用或者披露所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比如,在获取商业秘密之后,受到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警告得知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披露的时候,仍然继续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所述行为基本上与第6项所述行为相类似,规定的是事后知悉的情况。在该条中没有规定商业秘密的获取行为,另一方面是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确保交易的安全的角度出发,也规定有例外的情况(第11条第1款第6项)。
尽管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对事先不知,但事后知晓该商业秘密存在有不正当获取、披露行为时,仍然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同时,又在第19条第1款第6项中规定,如果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通过交易获取商业秘密者,即便转换成为事后知晓的第三人,在其已经获得的权限范围之内,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披露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在原有的权限范围内的使用和披露,将不成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所规定的停止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刑罚的对象。这是因为日本司法界认为,如果完全依据第2条第1款第6条和第9条的规定,就有可能对使用商业秘密有关的交易活动产生影响,从而使该交易萎缩。虽然并没有规定该交易是有偿还是无偿的,但只要交易者证明“通过正当交易获得”,而且被法院认可该信息的获得是通过支付一定代价所获得的,即可以在原有的权限范围内继续使用和披露c。
综上所述,关于日本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由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4至第9项的六种行为构成。这六种行为又分别可以分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正当获取后的不正当使用和披露行为两大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规定了商业秘密侵犯行为,其中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对于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中增加了对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和法律适用的规定。基于对《TRIPS协定》的理解,其中提到“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阻止由其合法掌握的信息在未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以违反诚信商业做法的方式泄露、获得或使用”,可以看出,两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都是以《TRIPS协定》关于商业秘密侵犯的内容为基础并进行细化延伸而制定的。
关于两国在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上的不同,并不是说法律规定的越细致那么该法律就更为完善。
首先,关于两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都是采用的非穷尽的列举方式,也就是说,无论是中国的法律或者日本的法律,都无法列举所有的不正当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当,只有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的某一项手段是否正当,通常也应该是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商业伦理结合具体的时间、地点及案情来综合判断的d。
其次,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宗旨在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商业道德”, 也就是说,判断正当与不正当的行为,根本在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上,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为了获得或开发该商业秘密时,花费了相应的努力和精力,从而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定的优势地位,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的回报。而此时如果有竞争者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就可以减少甚至剥夺商业秘密所有者通过自身努力所得来的利益。但只要是竞争者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途径获得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旨在制止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不劳而获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花费时间和独立的开发商业秘密,那么就是不正当的行为,除非所有人的自动披露或者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其秘密性”e。
为此,可以认为,日本的法律中,虽然对第三人的事后知晓商业秘密的获得或者披露中存在有不正当的行为,仍然继续披露、使用的行为做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并没有超出《TRIPS协定》规定的不正当行为的范围。
另外,日本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认定还有一些值得我国司法实践借鉴之处:
首先,在“接触”认定当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原告完成举证责任,即便证明被告有充分的接触机会,有时仍然需要举出具体的证据以完善证据链。然而,在日本司法中,只需要证明接触机会即可,大大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
其次,同样,日本司法实践在反向工程的抗辩中,被告无需对整个反向工程的过程进行举证,仅需要证明反向工程的可能性即可,当然,此项可能会增加司法鉴定的难度。因此,如果要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此项,需要我国加强司法鉴定的可靠性和权威性,这同时也是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的更高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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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甲午战争时期,全盘接受西方国际法的日本就已深谙国际法运用之道,操弄国际法,将对华侵略包装成“合法”与“文明”的战争。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道路,其首先的战略意图就是以朝鲜为跳板,侵略中国。为割断中朝的藩属关系,推进征服朝鲜计划,胁迫朝鲜政府与其签订《朝日修好条约》(《江华条约》)、《利物浦条约》、《汉城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但这些只是日朝之间的条约,对中国并无约束力,也不能改变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为了突破对大陆侵略扩张的限制,制造发动战争的“正当性”和时机,与中国谈判签订了《天津条约》。1884 年,袁世凯率驻朝清军镇压了朝鲜“甲申政变”,日本借口日本公使受到攻击,使馆被焚烧,而与朝、中展开交涉。最后,伊藤博文来华谈判,签订《天津条约》,条约共3 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3 款:“将来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通过这一条约,日本不但改变了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进一步获得与中国同等出兵朝鲜的权力,而且成为九年后日本挑起甲午战争的借口。因为这一条协议看上去是平等的,其实只对中国有约束力。因为,在1882 年《利物浦条约》中,日朝约定日本保留如有必要不论何时出兵的特权,所以在执行中,日本可以或依据《利物浦条约》或依据《天津条约》出兵朝鲜。1894 年,清政府应朝鲜政府之请镇压东学党起义,日本立即以该条约为借口出兵朝鲜,粗暴干涉朝鲜内政,“擒王劫政”,点燃了甲午战争的导火索。所以戚其章先生在其论著中称《天津条约》为甲午战争的“预先约定”。
牛津大学的霍兰德教授在战争结束后不久,就发表了一篇演讲以专门阐述本次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霍兰德的结论是:“日本,除了在亚瑟港的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发(注:旅顺大屠杀),已经符合战争法的要求,不论是在对待敌人方面还是在与中立国关系方面,其表现都可与西欧最文明国家的习惯相媲美。与此相反,中国则没有显示出试图接受文明战争惯例的迹象。” 侵略者晋级“文明”社会,受害者备受指责,这种怪相的形成除了西方社会所谓的“文明”标准的问题,更离不开日本对战争中的“遵纪守法”的宣扬。
一是鼓吹自卫,证明其用兵的“合法”。1894 年7 月25 日,日本突袭“济远”号发动丰岛海战,不宣而战违反了当时国际法关于宣战的规定。但是,之后日本政府经过反复修改炮制出一份致各国外交部的声明倒打一耙称:“中国军舰未向日舰致意,反做交战准备,态度极不友好……济远舰接近了浪速舰尾部,在距离约300 米处向浪速号发射了鱼雷,但未命中。浪速号遂向济远号开火,吉野号也一起开火。”日本把挑战者说成是正当防卫者,骗取了国内外舆论的支持。
二是用国际法包装侵略,标榜自己为“文明之师”。开战之时,明治天皇在开战诏书中明确提及日本将遵守国际法。战争中,日本刊行了陆军第二军法律顾问有贺长雄《万国战时公法》、原敬《陆战公法》、藤田隆三郎《海上万国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就是当时陆军第二军随军法律顾问。如此用国际法进行包装的日军宣扬:滞留在日本的清国臣民及财产受到日本政府的保护;日本军队对战争中误伤的中国居民都予以救护,并提供饮食照料;日本军队对中国居民财产秋毫无犯;日本军队以合乎人道的方式处理了中国军人的尸体(先埋葬后又挖出火葬)……事实证明,这些“文明举动”也只是新闻策划,而这些新闻策划则通过随军的日本国内及欧美记者传播到全世界,以给西方国家造成日本军队完全遵守国际法的印象。但惨无人道的旅顺大屠杀、射杀落水人员、虐待战俘等违反战争法规的罪行就是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证。
对战争中粗暴违背国际法的行为,日本往往一面进行掩饰歪曲,一面进行法律上的狡辩。下面就以“高升号事件”为例,看日本如何进行违法问题的公关。“高升”号是甲午战争前被清政府租作运兵之用的英国商船。蓄意已久的日本在丰岛海面不宣而战后,其“浪速”号拦下了误入战场的“高升”号,在随其航行的命令遭拒后,悍然开炮击沉了这艘无武装的商船,近900 名中国官兵遇难。日本击沉误入战场的“高升”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随后,清政府衙门照会各国,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英国舆论也一致谴责日本的行为粗暴践踏国际公法。然而在国际观瞻上似乎处于下风的日本,很快扭转了被动局势,这要得益于日本成功的危机公关。
一是日本通过收买英国媒体和国际法权威制造有利于己的舆论。当时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曾向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报告贿赂成绩:“《每日电讯报》、友好的《泰晤士报》和其他主要报纸,由于审慎地雇佣,均就上述消息改变了腔调。除路透社外,几家主要报纸和电讯报社都保证了合作,英国权威人士韦斯特莱克公开表示:根据国际法,‘浪速’是对的。在德国,《科隆报》的政治通讯员、友好的《大陆报》也因此而受到影响。你要提供我约1000 英镑做特工经费。”偏袒日本的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与牛津大学教授霍兰德都是当时英国的著名国际法权威,他们公开站出来表态起到了舆论引导的作用。
二是日本人之所以扭转被动局面,除英国政府“揣着明白装糊涂”外,日方对国际法作了深入的研究。“高升号”事件发生后,日方就在无中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完成”了证据准备工作,并单方面出炉了《关于“高升”号事件之报告书》。该报告完全遵照“国际惯例”制作而成,在随后英国政府召开的两次听证会上派上了大用场。该报告抓住“高升”号被击沉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细节大做文章,即利用“高升”号被袭击之前,日本军舰曾派出军官登上“高升”号,要求跟随日本军舰航行,而船上的中国陆军官兵拒绝投降,诡辩称“高升”号的英籍船长因此已经失去了对船只的控制,所以是中国军队控制“高升”号在前,日本袭击在后,事件的性质就变成了日本击沉一艘被中国军队武装控制的英国船。结果,英方几乎全盘接受了日本“无错”的观点,并裁定:“高升”号为交战国执行任务,日军有权扣留或击沉它,赔偿改由清政府承担。
甲午战争爆发第二年,清军节节溃退,败局已定,李鸿章赴马关议和,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日本通过条约把对中国的侵略、掠夺和殖民统治合法化。根据条约,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中国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 亿两白银,允许外国人在华投资开矿办厂。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中国因履行《马关条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此外,日本在《马关条约》中含糊表态,窃取了钓鱼岛。日本在外交中惯用模糊词语,以此赢得回旋余地,其就是采用此手法,利用《马关条约》暗窃了中国钓鱼岛。《马关条约》中日本割取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但在该条约及相关附件中,并未明确台湾附属各岛究竟包括那些岛屿,而在一般的领土问题的谈判中,对割让领土的明确列举及地图标识是不可或缺的文件。但《马关条约》只是一句笼统的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采用如此笼统而含糊的表述,可以说是日本政府一手造成的。清政府代表李经方在交接谈判中,曾经提请日方注意:“所谓台湾附属岛屿,其岛屿之名称,有无列举于目录中之必要?”此时,李经方尚未预想到其他问题,主要是担心含糊的表述会使日后中日有在福建沿海岛屿的归属问题上有发生纠纷的可能。但日方不赞成采取列举法,其代表水野遵则保证,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将福建省附近的岛屿主张为台湾所属岛屿,并称李经方的担心“自属杞忧”。事实是日本利用清军战败之际,在马关条约订立之前悄悄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在公开的条约中,又采用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的模糊表述,使清政府官员产生台湾所有附属岛屿已尽数割让的理解,使钓鱼岛的主权转移不引起任何人的关注。
甲午战争前,李鸿章认为:两国交涉全论理之曲直,非恃强所能了事。日虽竭力预备战守,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谁先开仗谁先理诎,此万国公例。清政府不明白国际关系中“实力外交”的真谛而迷信国际法导致日本不宣而战后的处处被动。清政府也曾试图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但终因有“理”但无“力”,而使舆论战与武力战一样呈现向日本“一边倒”的态势。反观日本,则清醒意识到“强权即公理”,在甲午战争中表现出粗暴践踏国际法和“工具性”利用国际法的两面性。
当然,今天的国际社会已不是120 年前为少数国家把持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其“弱法”性质不能使其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解决所有问题。因而,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心态,过分迷信国际法和国际法无用论都是不可取的,而是要在强化中国国际法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法律参与和应用能力。当前安倍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继续强硬立场,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和冒险性。为此,我们一方面增强海上执法力量,用与现代国际法一致的方式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另一方面还要认清钓鱼岛和东海复杂的斗争形势,警惕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复辟,在大力增强自身综合实力的基础上做好充分的军事斗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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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侵犯商誉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笔者以为,只有“侵犯商誉理论”才是商标侵权认定的终极标准。
有论者认为“售前混淆”构成侵权,因为:“它增加了消费者商品搜寻的成本,影响了消费者福利;它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它违背了商标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宗旨。”有论者则认为:“由于售前混淆在很大程度上与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不甚相符,因此,与其将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看待,毋宁将其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其实, “售前混淆”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没有产生混淆,勉强把此种行为纳入混淆理论的范围,不仅“名实”不符,还有“混淆”商标侵权之“混淆理论”的危险。
该理论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其权利范围是:核定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所以凡是未经许可,在与商标权人“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混淆或淡化),即构成侵权,这就是所谓的“商标权理论”。
学界熟知:商标保护起源于假冒他人标示的禁止,虽然这种假冒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但是由于“个体消费者是分散独立的个体,他们对于使用某个特定商标的商品的购买量不大,个体消费者几乎没有发现商标侵权的积极性。聚集这些人进行集体诉讼的难度很大。”为了解决以上难题,法院赋予商标的所有者以诉因,代理受到欺诈的消费者起诉假冒商标者,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消费者保护理论。
商标作为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从反假冒侵权基本原则发展起来,最后逐步形成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因为假冒他人商标者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进行商业活动,所以假冒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由于商标具有区分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功能,所以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一步到位地锁定其期望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具有降低消费者搜寻满足其愿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此即所谓的“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
由于各种混淆或假冒行为无疑都会增加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所以“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可以成功地解释各类混淆或假冒行为。
关于商誉与商标权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商誉是围绕着商标的磁性光环,能一次一次地吸引顾客。商标不过是代表商誉的符号,并无独立的价值。”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本身并不重要,它不过是更重要的东西即商誉的有形载体,商誉是实体,商标不过是其影子,只有商誉才是需要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侵占的财产。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也认为:
“商标只是在保护其商誉的范围内授予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既为商标权的取得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也决定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总之,“商誉理论”可以完满地解释驰名商标淡化之“弱化和丑化”行为,“弱化”是试图利用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以侵占其良好商誉;而“丑化”是试图通过扭曲商标的正面形象,以损害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这样“弱化和丑化”在损害商誉上得到了统一。至于
“驰名商标商品化”的问题,“商誉理论”也可以完满地解释,未经许可销售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人,无疑是看中了该“驰名商标本身”所蕴含的巨大的商誉,所以此种行为侵犯驰名商标之商誉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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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是研究人类心理以及行为的重要方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为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行为心理学就是将人类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的具体行为,转化为心理思维特征进行分析,并对其未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合理判断,最终达到鉴察人心的效果。同时,行为心理学也会采用一种能够改变人固有心理状态的心理发展认知思维模式,建立全新的心理认知思维方法,从而达到引导行为主体改变生活中不良行为的教育目的。将行为心理学理论应用技工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就是通过对学生行为进行行为心理学分析,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变其长期以来养成的不良心理思维模式,导正学生行为,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一、技工院校学生行为表现以及心理特征
1.技工院校学生群体普遍行为特征。
受技工院校办学性质的影响,技工院校生源质量普遍偏低,学校中学生群体不仅学习成绩相对较差,还经常违反学校纪律,严重者出现犯罪问题,为学生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技工院校学生群体普遍性的行为特征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这一年龄段的学生初步形成自我价值观,在行为上对同伴依赖性较强,容易受到同伴影响;对父母和教师存在抵触心理,希望在行为方面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甚至有意做出违反规则的行为来凸显自身个性;在学习方面,还在课堂上普遍存在讲话、睡觉现象,厌学心理严重。
2.技工院校学生的心理发育特征。
技工院校学生的不良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自卑心理,学生受到某种原因影响对自身品质和智力等产生怀疑,存在自我否定意识,对学习生活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其二,抑郁心理,学生在社会压力下无力应对自身消极情绪,生活在消极心理影响下,极易发生情绪低落、反应迟缓现象,心理恐惧而痛苦;其三,封闭心理,这种心理突出表现在学生沉默寡言,不轻易表现自身喜怒哀乐,对周边生活较为回避,不利与学生健康成长;其四,焦虑异常心理,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屡次遭遇失败又没有正确进行心理疏导,就会产生焦虑异常心理,对学生学习产生抑制作用,甚至危害学生健康。除了以上四种心理外,技工院校的学生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孤僻、逆反、厌学心理等,需要引起学生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二、从行为心理学角度看学生行为
行为心理学是一个起源于美国社会的心理学研究流派。行为主义观点明确指出心理学应该将研究重点放置在行为研究方面,而不是关注意识研究。具体来说,行为就是指有机体在适应环境变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身体反应的集合。应用行为心理学研究理论对学生行为进行总结,主要表现出以下几点特征:其一,可激励性。相关研究学者认为人类个体的全部行为都属于应急反应的范畴,学生群体也是如此,其自身各项行为的产生主要是其对技工院校环境的一种行为反射。在这种观点中,学生的行为是可以预测的,所以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外部行为进行激励。其二,自发性。行为心理学理论将研究重点放置在人类个体的行为研究上,借助相应的行为分析方式,促使人类个体自觉主动的从事某种行为。学生管理工作也可以通过对学生各项行为的分析,引导学生自发践行好的行为,提升学生管理效果。其三,易受环境影响的性质。行为心理学的主要研究者曾在婴儿的信息变化和情绪反应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实验,使婴儿在实验中所表现出的喜和惧随着条件反射的改变而发生相应的改变。研究证明,只要对环境进行合理控制,就能够将婴儿培养成社会所期望的人。可见,人类在社会中极易受到环境的影响。鉴于此,学生管理人员也应该善于运用环境效应,引导学生向良性成长方向发展。将行为心理学应用于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就是通过对学生相关行为的分析,根据学生行为所表现出的特色探究其心理发展变化规律,从而探寻能够有效干预学生不良行为的对策,使学生在学校教育阶段,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以及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三、以学生典型行为为例分析行为心理学在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1.课堂上无法集中注意力。
原因分析:美国著名心理学教育专家指出,学生的学习行为具有一定的基本规律,也就是常说的效果律。学生在完成某项知识的学习后,如果能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使其心理愉悦的结果,那么结果和学生之间的反应联结就会加强,反之则会消弱。技工院校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后如果无法在结果中获得身心愉悦的情感,就必然会导致其与学习之间的联结消弱,影响其学习注意力。应用策略:根据学生这一行为,教师应该重新对课程进行设计,将每节课的学习时间缩短为40分钟,并指导学生进行提前五分钟的预习,既缓解上一节课的学习压力,也培养学生良好的预习兴趣。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合理控制教学时间,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参与机会,增加教学互动环境在课堂教学中的比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课堂学习效果。
2.能够积极承认错误,但不愿意改正。
原因分析:这是由于学生自尊心发育不健全所导致的。心理学研究中将其称之为“应付”心理,就是在接受教师批评中,在相对紧张环境刺激下产生的一种逃避心理。研究结果表明,每一个学生的应付行为类型都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特征,学生在学习生活中产生的“积极承认错误,但不愿意改正”回避心理是一种相对消极的应付方式。也就是说在学生承认错误过程中并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反省,认为只要道歉态度还就能够弥补自身过错,进而减轻惩罚。应用策略:技工院校的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面临着基础知识学习、人际交往以及就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这一时期是人类个体心理发育冲突最为剧烈和动荡的时期,所以应用行为心理学对学生心理模式进行导正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教师应该认真关心学生思想发育,真诚的与每一位学生交流,在对学生展开批评时也应该注意周围环境和批评教育方式,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其次,要加强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的培养,帮助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保持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能够以积极心态去应对,促进学生心理成长;最后,针对不同群体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如男生群体中的个体遇到困难时,教师应该适当采取压抑应对策略,加强男生群体的求助意识思想教育。技工院校学生不良行为习惯还有很多,如打架、吸烟、自我评价过高、浪费资源等,应用行为心理学对这些学生行为进行分析,能够找出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帮助学生改变自身不良行为习惯,提升技工院校学生管理水平,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得到更好的教育和发展。
四、结语
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着巨大的难度,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只有依据教育学、心理学以及行为学等理论的指导,深入分析学生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科学的应对管理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技工学校学生行为发展现状,解决学生管理工作难点,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行为心理学在园林设计中的应用方式
1.1行为心理学对园林景观布局的引导
在进行园林景观的布局时,需要考虑到人们对于园林景观的基本心理需求。因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人们对于景观私密性和开放性的要求。尤其对于城市居民而言,更加需要通过开敞空间以及私密性空间的结合,一方面保证户外活动的连接性和沟通性,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在需要的时刻能够得到一些私密性的需求。如在一些私人庭院中或是园林中,都需要一些不受打扰的区域,能够进行安静的活动,如读书、休息等。因此在园林设计时需要考虑到人们在这方面的需求,围合的方式,不仅在私人别墅庭院,而且在城市街头绿地、居住区、城市广场上,创造出满足人们需求的全封闭和半封闭的私密性空间。如通过设置一些冠荫树,同时辅以一些休憩的设施等,通过一些观赏性较高的植物的布置,给予人们在私密空间内的舒适感和愉悦度。而在开放空间内,如各类草坪和湖泊等处,则需要为人们的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如尽量开敞的环境,动静集合的布局设计,都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于园林开敞性和私密性等多方面的需求。
1.2行为心理学对园林主要用途的引导
一般的园林设计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以及对居住环境的需求,然而实际上从人们的行为心理学角度出发,园林拥有了更多的功能与用途。如果一些特有的园林设置,如树园、草药园、科普园、专类园等,在这些特殊的空间中,能够增加人们学习和认识大自然的机会,使参与者获得满足感。另外从人们的基本需求而言,园林能够为他们提供基本的活动场所,而同时人们又需要活动场所中的荫蔽性和舒适性,以及活动场地划分的合理性。因此在园林设计时需要考虑到采用不同的植物组合以及格局的布置,满足人们心理上的需求。如通过灌木作绿篱既可把大场地细分为小功能区,既能挡风、降低噪音,还必须满足人的审美和情感的心理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置一些园林设施,促进人们参与到园林绿化中,从而更好地引导人们的心理健康发展。
1.3行为心理学对园林服务设施的引导
园林服务设施的选择以及布置位置将会对人们造成很大的影响,只有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以及居住区域的居民心理需求,对园林服务设施进行布置,才能更好地发挥园林的基本作用。比如公共厕所的位置在园林中要适当安排位置,在人们可以明显发现的位置,或者有明显的标识牌。每个公共厕所的距离也应该根据人们的基本行走范围来进行布置。垃圾桶等设施的布置则需要按照人们的活动范围布置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园林中的长椅等设施周围需要设置一些荫蔽措施,从而为人们营造一个更好的休息环境,同时各类设施的布置也应该考虑到不同年龄层次的需求。
2.结语
园林设计中考虑到人的行为心理学能够更好地实现园林的基本功能,考虑到人的心理需求,并对人的行为带来一定的影响。各园林设计者应从园林景观的布局,园林的主要用途以及园林服务设施的设计等方面,来综合应用行为心理学知识,满足人们对园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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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1)秘密行动。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活力站进去了一个新的阶段。利用网络和火力的相结合,使得杀伤力最大化,从而摧毁敌方。网络战所攻击的目前涵盖了计算机、防空网以及雷达网等方面。在美国对伊拉克进行军事行动前,美军就利用网络攻击将伊拉克军队的防空系统摧毁,使其防空系统属于瘫痪状态,进而为美军的军事行动创造机会。同样,在美国对北约进行军事行动中,也是利用了网络作战的优势,利用计算机病毒对北约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系统无法正确操作,进而为美国军事行动提供机会,以达到摧毁敌军的目的。
(二)国际法上网络战的主要特点网络战与传统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特点上,如下:
1、即时性与非接触性存在差别在传统的战争中,如若要开战,则能很明显的发现诸多迹象,例如军队调动以及火力集结等,而网络战就很难发现其开战前的相关准备,世界各国在各个时间内均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并且攻击者在发动进宫后会迅速的撤离,抹掉痕迹,很难被发现,网络作战的即时性在这点上得到了体现。传统的战争地点可能是在某个国家,也可能是在某个地区,但网络战的战争场地是在网络空间内,网络战不会受到地域或时间的影响,因此跨国性是网络战具有的特性,双方即便是在激烈的交战中,也没有交集点的存在,充分体现出了网络战的非接触性。
2、难以锁定网络攻击者被攻击方因遭到攻击而产生损失在网络战中经常发生,如若被攻击方想发动反击时,就必须对攻击方的身份进行确认,但是在网络的空间内,很难对攻击者的确切位置进行确认,无法确认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如若单单只通关IP地址的显示来确认攻击者的身份则显得缺乏技术。跨国攻击者不单单只跨越一个国家来进行攻击,有时甚至会跨越多个国家,只需在一个国家内租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实行攻击,甚至利用这台服务器进行转国攻击,这就使得被攻击者很难发现攻击者的来源,不能对其位置进行确定。
3、作战双方的网络战能力具有非对称性在国际网络战争中,每个国家的军事力量都不同,存在着差距,但网络战的能力很有可能是相同的。拥有一定网络战争能力的国家很可能对信息大国进行攻击。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很多黑客已经接近正规部队的作战能力,因此,网络作战能力在不同国家中具有非对称性。如北约对南联盟进行空袭时,南联盟军队就利用网络攻击对北约的信息网络进行了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网络处于瘫痪状态,拖延了北约的空袭。
二、基于国际法视角我国应对网络战的对策
(一)遵守国际法规,避免陷入被动“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国际法战争法公约,但少数对我国主权有危害的国际法公约和条款予以保留和抵制。同时我国秉着严格遵守国籍法规条约的原则,以免自己在战争中陷入被动。中国应对现代网络战对国际法的遵守主要表现如下:
1、战争权运用只有几种特殊情况才能动用武力,这是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坚持非特殊情况绝不先发动网络攻击。
2、区分打击目标我国严格遵守“军事必要”原则,面对更具挑战的未来的网络战争,我军一定要正确并且严格的区分网络用途,军用网络、民用网络一定要区分好。民用的网络是民用设备,要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要避免遭到攻击。无论用任何形式对民用网络进行破坏,其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受到相关国际法制裁。
3、保护中立国在网络战中,我国绝不会肆意扩大网络战争范围,谨慎选择作战目标,不会对中立国家的网络进行主动攻击,也不通过利用中立国家来攻击其他敌方。
4、使用正确作战手段国际社会最为深恶痛绝的作战手段就是背信弃义,隐蔽性是网络作战固有的特性,欺骗性较强是网络作战具有的特点,所以,网络作战手段需要不断的规范。在网络作战中,迷惑对方,诱使对方轻率行动的手段和作战方法是可行的。比如,设置虚假情报、虚假目标、虚假伪装等等。但是绝对不可以用联合国际组织做掩护,将自己的攻击行为伪装成联合国组织或费交战国的行为。
(二)参与制定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条约在现代战争的发展十分迅猛的当下,国际法和战争法已经严重滞后,网络战就更加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所以,立法问题在针对于网络战方面迫在眉睫。因为极少数发达国家掌握了网络互联网的核心技术,所以,他们很有可能对国际社会网络法的立权进行操控和干涉,从而谋得了独自掌握未来战场的便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自身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网络战国际法的法规条约,才能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网络霸权的情况发生,为争取网络世界的和平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争取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当自身受到攻击时,不能将报复作为首选,报复只会让战争继续升级。我们应该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同时获得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利用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和平解决网络争端。
(四)培养我国的网络人才想要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为了更好的适应网络战的形势,我军必须建立一支能够担当使命的网络特种部队,捍卫我军信息安全,做好充足的准备进行有组织和规模的网络战争。同时,信息基础建设同样要加强,信息网络技术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进步,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下不断与敌方展开网络空间的对抗,最终实现我方作战目的。
(五)在网络战争中灵活的运用国际法在政治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军事手段就会发挥作用,军事服务政治。作战实践证明,军事斗争需要有效的法律战进行配合,打赢战争的有效途径就是灵活运用国际法。遵守灵活运用军事需要的原则,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运用大胆的作战形式,当战争需要冲突于国际法时,要灵活运用国际法进行解释,采取的军事行动要有利于己方,从而摆脱某一国际法条约的束缚。同时,还要灵活的运用国际法来平衡军事需求和战争的成本。达到军事效能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利益。必要时候,在国际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在战争中取得优势。
三、结语
“网络战”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要本着长期遵守国际法规条约的原则,积极参与制定有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规,反对利用中立国,严厉谴责违反国际法规的行为,不断建设能够捍卫我国信息安全的新型网络部队,才能让我过在严峻的网络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宋鲡.网络战中的国家自卫权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王军.多维视野下的网络战:缘起、演进与应对[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07:80-98+158-159.
[3]朱雁新.计算机网络攻击之国际法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黄志雄.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战”及中国的对策——以诉诸武力权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5,05:145-158.电子商务
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快捷、精确等优势而发展迅速,但也孕育着许多风险,如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投资者方面的风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等。为化解上述风险,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及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同时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国际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建议
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虽然铺天盖地般地发展迅猛,但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通过采用现代网络技术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就我国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等,这些模式在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
1.业务范围出界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加之“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①在这种情况下,业务范围容易出界,如“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另外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发售彩券,抽奖等,事实上演变成了博彩行为等。”②这些行为往往不具有合法性,具有潜在的各种风险。
2.机构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一是身份审查方面的责任。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格,程序简单。如果对可能涉及的非法行为主体身份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出现非法行为,机构难辞其咎。例如“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并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就可以完成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①机构主体存在责任风险。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定,金融机构没有妥善保护公民信息隐私,可能引起各种法律责任。三是可能触及相关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规定的与金融有关的罪名较多,如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看,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律问题。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会涉及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有关犯罪问题。关于P2P网络借贷,P2P中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利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客户资金存放在平台账户上,同时通过电子凭证的方式转让债权,具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发行证券的性质。”②关于众筹模式,机构主体如果是采用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募资,公开发行各种证券及债权凭证,则“具有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风险。”③四是可能产生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互联网金融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较多,主要包括合同及电子合同问题、侵权问题(如侵犯隐私权、消费者权益受损如资金丢失)等。
(二)投资者方面的风险
1.存在信息盲区。投资者在识别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真实身份、资质信用合法性等问题上,存在困难和信息盲区,存在较大的投资盲目性。
2.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盲区。机构通常采集了许多投资者的各种个人情况与信息,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忽视对这些信息的妥善保护,更有甚者还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泄露或倒卖信息,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极大的风险。
3.投资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与机构相比,投资者在资金、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均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在无法得到特别保护的情况下,利益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4.投资者在资金安全方面存在风险。由于机构掌握着平台资金的控制权,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资金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5.借贷主体间的约定兑现问题存在法律风险。借贷主体间的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无法兑现,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以P2P为例,P2P是一个信息提供平台,平台只是收取服务费用,处于居间人的地位。在这种模式下,P2P模式不能突破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强制规定,但在实践中均有突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约为24%年利率),目前网贷平台中的许多平台约定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4%,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超过部分存在不受保护、不能兑现的风险。
(三)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1.交易安全方面存在风险。交易过程中的木马、病毒、钓鱼及网络攻击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给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造成隐患,甚至给参与方造成损失。
2.具体措施方面,监管无力。在风险防控方式方面,传统的金融风险防控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当下的监管需要。在监管部门方面,缺乏对口的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在监管人员方面,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效果较差。
3.行业缺乏行业自律的机制,行业规则、惯例滞后。
4.国际合作不足方面的风险。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合作方面工作开展不够,无法完全消除交易过程中的国际风险。与此同时,我们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业务及纠纷中比较被动。
(四)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
在法律适用方面,各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资质要求,美国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不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而欧盟则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关于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要求,美国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而欧盟法律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银行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支付平台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以上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在陆上领域发生,也会在海事领域发生。例如在海事领域,交易正逐渐从航运业务延伸到航运金融产品,运用现代互联网电商系统,在海事物权、股权、债券等领域,开展离岸交易等各种交易,实现了交易的精确化、快捷化。可以预料,海事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各种形式,也会同陆上互联网金融形式一样,发展前景广阔。无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在陆上领域发生,还是在海事领域发生,其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交易对象在平台上进行的,具有跨国、跨区域的特点,且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国际法的应对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国际法建议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风险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需要国内法,而且需要国际法。理论上关于国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成果已经较多,但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尚属空白,因此,应引起格外的重视。就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而言,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的风险。如果我们对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纠纷中就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无法降低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的相关风险。
(二)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在涉外、海事纠纷中,国际私法规则一般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我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就无法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当外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当事人作为被告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也对我国当事人不利。因此,要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首先,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监管法规,解决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及具体措施等问题。其次,完善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逐步实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机制。最后,修订现有法律,如《票据法》要对电子票据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应予完善。首先,立法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处理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外案件,对于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应将之作为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而不予考虑冲突规范是如何规定的。对外国的强制性规定,如其规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可以得到适用。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其次,立法要补充制定互联网金融国际私法规则。如应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构的国籍、住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的法律冲突。在互联网金融合同及电子合同方面,应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侵权方面,可以规定侵权行为地原则的适用。但由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地比较特殊,难于认定,应结合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加以规定。在无法识别互联网金融的侵权行为地时,可以允许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国性的特点,国际立法及其他国际合作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国际法制的创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重点应放在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比较明显的领域,以避免或减少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五)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目前的国际法律人才队伍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知识培训,建立一支熟悉了解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人才队伍,以有效应对涉外互联网金融纠纷,降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风险,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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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是研究人类心理以及行为的重要方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为心理学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行为心理学就是将人类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的具体行为,转化为心理思维特征进行分析,并对其未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合理判断,最终达到鉴察人心的效果。同时,行为心理学也会采用一种能够改变人固有心理状态的心理发展认知思维模式,建立全新的心理认知思维方法,从而达到引导行为主体改变生活中不良行为的教育目的。将行为心理学理论应用技工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就是通过对学生行为进行行为心理学分析,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变其长期以来养成的不良心理思维模式,导正学生行为,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一、技工院校学生行为表现以及心理特征
1.技工院校学生群体普遍行为特征。
受技工院校办学性质的影响,技工院校生源质量普遍偏低,学校中学生群体不仅学习成绩相对较差,还经常违反学校纪律,严重者出现犯罪问题,为学生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技工院校学生群体普遍性的行为特征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这一年龄段的学生初步形成自我价值观,在行为上对同伴依赖性较强,容易受到同伴影响;对父母和教师存在抵触心理,希望在行为方面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甚至有意做出违反规则的行为来凸显自身个性;在学习方面,还在课堂上普遍存在讲话、睡觉现象,厌学心理严重。
2.技工院校学生的心理发育特征。
技工院校学生的不良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自卑心理,学生受到某种原因影响对自身品质和智力等产生怀疑,存在自我否定意识,对学习生活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其二,抑郁心理,学生在社会压力下无力应对自身消极情绪,生活在消极心理影响下,极易发生情绪低落、反应迟缓现象,心理恐惧而痛苦;其三,封闭心理,这种心理突出表现在学生沉默寡言,不轻易表现自身喜怒哀乐,对周边生活较为回避,不利与学生健康成长;其四,焦虑异常心理,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屡次遭遇失败又没有正确进行心理疏导,就会产生焦虑异常心理,对学生学习产生抑制作用,甚至危害学生健康。除了以上四种心理外,技工院校的学生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孤僻、逆反、厌学心理等,需要引起学生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二、从行为心理学角度看学生行为
行为心理学是一个起源于美国社会的心理学研究流派。行为主义观点明确指出心理学应该将研究重点放置在行为研究方面,而不是关注意识研究。具体来说,行为就是指有机体在适应环境变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身体反应的集合。应用行为心理学研究理论对学生行为进行总结,主要表现出以下几点特征:其一,可激励性。相关研究学者认为人类个体的全部行为都属于应急反应的范畴,学生群体也是如此,其自身各项行为的产生主要是其对技工院校环境的一种行为反射。在这种观点中,学生的行为是可以预测的,所以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外部行为进行激励。其二,自发性。行为心理学理论将研究重点放置在人类个体的行为研究上,借助相应的行为分析方式,促使人类个体自觉主动的从事某种行为。学生管理工作也可以通过对学生各项行为的分析,引导学生自发践行好的行为,提升学生管理效果。其三,易受环境影响的性质。行为心理学的主要研究者曾在婴儿的信息变化和情绪反应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实验,使婴儿在实验中所表现出的喜和惧随着条件反射的改变而发生相应的改变。研究证明,只要对环境进行合理控制,就能够将婴儿培养成社会所期望的人。可见,人类在社会中极易受到环境的影响。鉴于此,学生管理人员也应该善于运用环境效应,引导学生向良性成长方向发展。将行为心理学应用于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就是通过对学生相关行为的分析,根据学生行为所表现出的特色探究其心理发展变化规律,从而探寻能够有效干预学生不良行为的对策,使学生在学校教育阶段,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以及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三、以学生典型行为为例分析行为心理学在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1.课堂上无法集中注意力。
原因分析:美国著名心理学教育专家指出,学生的学习行为具有一定的基本规律,也就是常说的效果律。学生在完成某项知识的学习后,如果能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使其心理愉悦的结果,那么结果和学生之间的反应联结就会加强,反之则会消弱。技工院校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后如果无法在结果中获得身心愉悦的情感,就必然会导致其与学习之间的联结消弱,影响其学习注意力。应用策略:根据学生这一行为,教师应该重新对课程进行设计,将每节课的学习时间缩短为40分钟,并指导学生进行提前五分钟的预习,既缓解上一节课的学习压力,也培养学生良好的预习兴趣。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合理控制教学时间,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参与机会,增加教学互动环境在课堂教学中的比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课堂学习效果。
2.能够积极承认错误,但不愿意改正。
原因分析:这是由于学生自尊心发育不健全所导致的。心理学研究中将其称之为“应付”心理,就是在接受教师批评中,在相对紧张环境刺激下产生的一种逃避心理。研究结果表明,每一个学生的应付行为类型都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特征,学生在学习生活中产生的“积极承认错误,但不愿意改正”回避心理是一种相对消极的应付方式。也就是说在学生承认错误过程中并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反省,认为只要道歉态度还就能够弥补自身过错,进而减轻惩罚。应用策略:技工院校的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面临着基础知识学习、人际交往以及就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这一时期是人类个体心理发育冲突最为剧烈和动荡的时期,所以应用行为心理学对学生心理模式进行导正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教师应该认真关心学生思想发育,真诚的与每一位学生交流,在对学生展开批评时也应该注意周围环境和批评教育方式,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其次,要加强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的培养,帮助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保持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能够以积极心态去应对,促进学生心理成长;最后,针对不同群体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如男生群体中的个体遇到困难时,教师应该适当采取压抑应对策略,加强男生群体的求助意识思想教育。技工院校学生不良行为习惯还有很多,如打架、吸烟、自我评价过高、浪费资源等,应用行为心理学对这些学生行为进行分析,能够找出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帮助学生改变自身不良行为习惯,提升技工院校学生管理水平,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得到更好的教育和发展。
四、结语
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着巨大的难度,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只有依据教育学、心理学以及行为学等理论的指导,深入分析学生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科学的应对管理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技工学校学生行为发展现状,解决学生管理工作难点,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行为心理学在园林设计中的应用方式
1.1行为心理学对园林景观布局的引导
在进行园林景观的布局时,需要考虑到人们对于园林景观的基本心理需求。因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人们对于景观私密性和开放性的要求。尤其对于城市居民而言,更加需要通过开敞空间以及私密性空间的结合,一方面保证户外活动的连接性和沟通性,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在需要的时刻能够得到一些私密性的需求。如在一些私人庭院中或是园林中,都需要一些不受打扰的区域,能够进行安静的活动,如读书、休息等。因此在园林设计时需要考虑到人们在这方面的需求,围合的方式,不仅在私人别墅庭院,而且在城市街头绿地、居住区、城市广场上,创造出满足人们需求的全封闭和半封闭的私密性空间。如通过设置一些冠荫树,同时辅以一些休憩的设施等,通过一些观赏性较高的植物的布置,给予人们在私密空间内的舒适感和愉悦度。而在开放空间内,如各类草坪和湖泊等处,则需要为人们的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如尽量开敞的环境,动静集合的布局设计,都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于园林开敞性和私密性等多方面的需求。
1.2行为心理学对园林主要用途的引导
一般的园林设计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以及对居住环境的需求,然而实际上从人们的行为心理学角度出发,园林拥有了更多的功能与用途。如果一些特有的园林设置,如树园、草药园、科普园、专类园等,在这些特殊的空间中,能够增加人们学习和认识大自然的机会,使参与者获得满足感。另外从人们的基本需求而言,园林能够为他们提供基本的活动场所,而同时人们又需要活动场所中的荫蔽性和舒适性,以及活动场地划分的合理性。因此在园林设计时需要考虑到采用不同的植物组合以及格局的布置,满足人们心理上的需求。如通过灌木作绿篱既可把大场地细分为小功能区,既能挡风、降低噪音,还必须满足人的审美和情感的心理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置一些园林设施,促进人们参与到园林绿化中,从而更好地引导人们的心理健康发展。
1.3行为心理学对园林服务设施的引导
园林服务设施的选择以及布置位置将会对人们造成很大的影响,只有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以及居住区域的居民心理需求,对园林服务设施进行布置,才能更好地发挥园林的基本作用。比如公共厕所的位置在园林中要适当安排位置,在人们可以明显发现的位置,或者有明显的标识牌。每个公共厕所的距离也应该根据人们的基本行走范围来进行布置。垃圾桶等设施的布置则需要按照人们的活动范围布置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园林中的长椅等设施周围需要设置一些荫蔽措施,从而为人们营造一个更好的休息环境,同时各类设施的布置也应该考虑到不同年龄层次的需求。
2.结语
园林设计中考虑到人的行为心理学能够更好地实现园林的基本功能,考虑到人的心理需求,并对人的行为带来一定的影响。各园林设计者应从园林景观的布局,园林的主要用途以及园林服务设施的设计等方面,来综合应用行为心理学知识,满足人们对园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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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金融成为近些年金融研究的热点,大有取代数理金融之势。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为金融论文,供大家参考。
1绪论
1.1研究问题的提出
证券市场是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放大镜,市场与社会的各种微观的被动都会影响证券市场的连锁反应与放大效应。纵观世界证券股市的跌宕起伏与中国股市近年来走过的不凡历程,我们就能充分地感受到这一点。从西方社会频发的经济危机到我国股市发展初期的异常高涨,再到本世纪处的一蹶不振与近来的时高时低,其中处处能够看出证券市场非理性的心理因素与非理性行为的影子。为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证券市场起码从当前的发展阶段来讲,其非理性的成分是客观存在的,影响是较大的。但是,传统的金融理论无法顾及这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它们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都是完全理性行为”这个并不存在的假设之上,假设证券投资者都是理性的,个体能够按照利益最大化的策略进行正确的投资,由此获得合理的回报。正是因为金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非理性的心理与行为,使得经济学家开始对经济发展中频繁出现的一些金融异常现象进行关注与深思,发现了其背后的心理因素的极大影响,于是行为金融学在西方国家应运诞生。现代行为金融学通过对投资者决策过程与行为的研究,逐步发现:人的性格、心理因素以及暂时性的情绪等,以及外界因素对于心理的干扰等主观的因素在投资决策过程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投资者主观非理性因素对于投资行为的影响非常大,尤其是对于一些金融投资知识不足的人员,其心理因素对于投资决策的影响甚至占绝对优势,这导致很多投资者的行为出现较大的偏差甚至盲目。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虽然经过十几年的培养,产生了一些专业的证券投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也逐步出现了一些证券研究的学者与专家型人才。但是当前的金融证券投资者的素质普遍不够,个体投资者的投资理性成分较少,国家对于证券调控与管理的法制法规都够健全,管理的水平存在问题,这种发展状况极大地影响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家的经济安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金融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国外的一些成熟的证券投资及投机资金会逐步进入中国金融证券市场,这对于我国当前脆弱的金融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尽早地提高国家金融管理的水平,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理性素质,对于提高我国金融的安全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意义重大。而我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金融投资队伍继续进行客观分析与指导,对其投资心理进行科学的分析把握,开展行为金融学的实践研究工作,提高指导的力度与科学性,用更加科学有效的调控手段,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让金融市场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
1.2研究的目的与内容
1.2.1研究的基本目的
本研究发掘金融市场中的心理影响因素,立足于心理学的角度来审视金融证券的变化与发展情况,对行为金融学的理论进行简单概述与分析,为研究我国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对行为金融理论的运用研究打下基础。本研究最终的目的在于立足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实际发展要求,分析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非理性心理因素问题,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对这种心理因素进行深度思考,寻找问题的根源。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实证研究,提出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与看法。
1.2.2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其采取的方法
首先,研究行为金融学的基本理论。通过文献分析法,对国内外行为金融学理论的基本概念与内涵进行分析研究,了解行为金融学理论的优点及其局限性,以及当前开展这项研究工作的积极意义。其次,研究行为金融学理论中的非理性心理对于我国金融证券投资者与管理者行为的实践影响。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些异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实际的问题。再次,立足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通过归纳总结分析的方法,以我国金融证券时候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基础,对我国的投资者与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研究与指导,提供一些有力的建议与看法,为促进金融证券的发展提供参考建议。最后,对未来的发展进行科学展望,对本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情况进行科学总结,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为本研究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2基本理论研究
2.1相关理论与基础概念
2.1.1传统金融学理论
有效市场假说(EMH)。传统金融理论的基础之一,传统金融理论认为市场价格充分而准确地反映全部相关信息,市场是有效的而且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心理都是完全理性的。但有效市场假说在解释某些财务异常现象时,遇到了困难和挑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也是传统金融理论的基础理论之一,威廉•夏普(1964)、约翰•林特纳(1965)、简•莫辛(1966)等人提出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该理论假定:投资者是风险回避者;投资者可以在无风险利率下无限制借入或贷出;所有投资者对各证券的未来收益率与标准差都有同质的预期。统计数据与模型的冲突显示了CAPM无法验证。最优资产选择理论(MAP)。马柯维茨(Markowitz,1952)创立,理论假设:证券市场是有效的,每个投资者都掌握充分的信息,了解每种证券的期望收益率及标准差;投资者追求较高的收益、较低的风险;投资者以期望收益率及收益率的标准差为选择投资方案的依据,如果要选择风险较高的方案,必须有额外收益作为补偿。然后得出投资者最优资产组合——在既定方差水平上有最大的收益率或在既定的收益水平上有最小的方差,将是一个均方差有效率的资产组合。“动物血性”理论。凯恩斯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说成是“一时血气的冲动”。他指出人们在选择股票行为跟挑选美婴的竞争如出一辙,他们会推测在别人眼里的美婴是谁并据此投票;一旦股市提前反映经济上升,即由于经济繁荣推动股市上升,投资者会助长股价节节攀升,使市场预期发生逆转。凯恩斯是从心理角度解释了投资者行为以及这种投资行为对证券资产价格波动的影响。把影响证券资产价格的决定因素归因为投资大众的未来动向和预期。在金融市场投资中,以上的传统基础理论被广泛运用,但是人们逐步发现:金融市场存在着大量与理论描述不一致的现象,使得市场变化更为复杂与多变,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家们逐步发现其传统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几乎所有的理论都是建立在“市场主体完全理性、市场机制完全有效”的假设基础之上的。但是这种假设无法完全存在,所以,对人们在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行为心理的研究成为必然趋势,行为金融学应运而生。
2.1.2行为金融学的基本内涵
一般认为:行为金融学是建立在行为学、金融学、社会学、经济学、决策学以及心理学等学科理论基础上的,主要研究对象是金融市场主体在金融市场行为中的心理特征,并以此分析投资者的心理对于其投资行为形成的影响。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活动分为认知过程和非认知过程。前者包括感觉、知觉、注意、学习、记忆、思维等;后者包括情绪、人格、气质、意志等。认知心理学是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基础。基于心理学原理,行为金融学把金融投资过程看成一个心理过程,包括对市场的认知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而这几个过程都容易受到系统性偏差的影响,有个体偏差从而导致金融市场上可能的群体偏差,导致投资或投资组合中的决策偏差。而投资决策偏差就会使资产价格偏离其内在价值,导致资产定价的偏差。而且定价偏差会导致系列偏差效应,放大了心理因素对于市场的影响,反过来这些效应又影响投资者的判断,进一步产生认知偏差和情绪偏差。传统金融学有一个缺点,就是其对投资者行为分析的理想化。传统金融学的金融决策都是建立在“投资者自发地、合理地制定最佳投资方案,获得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忽视了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知识短缺造成的投资行为的偏差与盲目,导致了传统的金融学在解释一些市场非理性行为时失去了功效。难以分析与解决市场动荡中投资者心理趋向对这个金融市场的影响,尤其是难以解释一些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行为金融学则解决了传统金融学没有考虑到的盲区,推翻了其“理想化”假设。行为金融学对非理性心理的分析,将人类的一些心理学特征引入到资产定价理论中,通过对投资者行为心理决策的分析,行为金融学成功地解释了资产价格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动量效应、季节效应、小公司现象等一些标准金融学无法解释的异常现象。对于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影响,对于采取适当的措施,稳定金融市场,防止金融市场的动荡具有一定的意义。
2.2国内外研究现状
2.2.1国外研究进展
行为金融学的研究首先是从国外开始的,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体系。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投资者心理与行为研究、行为金融学模型研究等,而且国外已经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主要成果是套利交易消除错误定价有限性理论。套利交易行为是有Frindman在1953年研究成果,主要研究如何有效地消除市场中的错误定价,这是有效市场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在实证研究中,近年来大量和传统金融学的描述不一致的现象被揭示出来,它们被称为偏差现象。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正被用以解释这些现象。这些现象分成两大类:市场累积收益方面的偏差现象与很多难以用传统金融理论解释的现象。在投资者心理与行为研究方面,Shiller在1997年的一篇综述性文章中对多达十五种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学中的可以应用于金融学研究中的理论进行了总结。将投资者心理与行为分为两类:有偏的预期,即过度自信现象。按照Barberis和Thaler于2001年的说法,人们对于自己的判断常常有过度的自信导致行为偏差;投资者风险偏好。Thaler与johnson(1990年)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前期盈利的情况下,被调查者比一般情况下更加愿意承担风险;在前期是损失的情况下,被调查者更加不愿意接受风险。行为金融学模型的研究。基于非理性行为的行为金融学模型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模型基于投资者的有偏的预期,在模型中考虑非理性投资代理人,直接引入非理性的心理和行为;第二类行为金融学模型基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将期望理论的研究成果引入而构造了一个模型,这些行为金融学模型对实证研究中揭示的偏差现象有理想的解释。
2.2.2国内研究进展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至今只有10余年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相比,不仅市场制度建设方面不够完善,市场参与主体的投资者在投资理念、投资知识和技能方面也不够成熟,投资者非理性交易行为特征比西方发达证券市场表现更为显著。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在中国起步较晚,与西方有较大差距。行为金融在中国的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9至2000年,主要研究行为金融理论与现代金融理论冲突,期望理论,用行为金融解释股市“异象”研究。1999年,刘力教授的《行为金融理论对效率市场假说的挑战》最早介绍行为金融理论基本理论的文章。2000年,牛芳和纪路对行为金融理论的起源、决策特征、该理论对现代金融理论的挑战进行了研究和介绍。第二阶段是2001年至今,主要对行为金融理论的应用进行研究和介绍,开始运用行为金融理论来研究我国证券市场实际问题。如,陈伟忠(2001)等开始推出把行为金融理论应用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四个方向,开始注重行为金融的应用问题。阳建伟(2001,2002)开始研究和介绍BAPM、统一理论模型、羊群效应模型和行为金融主要的投资策略。张亦春教授(200l)也研究了行为金融理论在整个非标准理论的地位以及运用非标准理论对中国股市有效性进行研究。黄树青(2002)也从新的角度去认识行为金融学与现代金融学的论证问题,并对行为金融理论前景进行展望。另外实际问题的研究已逐步展开,田丹(2001)运用行为金融理论对我国基金投资策略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赵学军、王永宏(2002),吕岚、李学(2002)分别运用行为金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股市投资者的处置效应予以检验。
3我国证券市场“异象”与投资者主观因素分析
3.1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异象”
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无论是国家管理部门的调控能力还是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心理都普遍不成熟,管理制度也不完善。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处于政策构建与不断调整的时期,国家对于证券市场的干预多,证券市场无法反应市场基本规律,与经济发展的变化趋势不想吻合。这些客观问题导致了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存在着非有效市场的现象。尤其是1991年到1992年基本上属于完全非有效的市场;1993年以后,开始处于比较微弱的有效市场阶段,但是问题非常多,如信息失真、价格扭曲造成资金盲目等非常失去理性的行为。总结近年来的市场异象,按照行为金融学的分类方法,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3.1.1噪音现象
噪音理论是行为金融学中经常被讨论的话题。行为金融学认为在市场交易中存在着大量的噪音交易者,而且即使是一些非常理性的交易者如交易机构等也会通过制造震荡性的交易老火的额外的利益,所以形成了市场上有人专门自造噪音,这样使得噪音现象更加风行。有人提出通过一些评级公司及机构通过科学评估产生更多的理性判断,来补充外部定价模型的要求是不实际的。在中国的金融证券市场上,噪声交易明显存在。杨胜刚基于噪音交易理论,利用数据比较和行为博弈方法描述了中国股市噪音交易过度的现象。他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噪音交易与西方行为金融学者所观察到的金融市场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在持续时间、涉及范围及表现程度上要比西方发达国家严重得多,噪音交易比重显然已经超过“适度”标准。这一方面是我国证券交易者不成熟的表现;另一方面存在着一些噪音的制造者;同时来自政策方面的噪音较多,对于政策的变化预期经常构成虚假的噪音;同时,媒体在噪音制造方面“功不可没”,推动了噪音的形成。
3.1.2羊群效应
羊群效应是指人们经常受到多数人影响,而跟从大众的思想或行为,也被称为“从众效应”。人们会追随大众所同意的,自己并不会思考事件的意义。羊群效应是诉诸群众谬误的基础。经济学里经常用“羊群效应”来描述经济个体的从众跟风心理。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学习与模仿现象,“有样学样”,盲目效仿别人,从而导致他们在某段时期内买卖相同的股票。羊群行为是行为金融学领域中比较典型的一种现象,主流金融理论无法对之解释。经济学里经常用“羊群效应”来描述经济个体的从众跟风心理。羊群是一种很散乱的组织,平时在一起也是盲目地左冲右撞,但一旦有一只头羊动起来,其他的羊也会不假思索地一哄而上,全然不顾前面可能有狼或者不远处有更好的草。因此,“羊群效应”就是比喻人都有一种从众心理,从众心理很容易导致盲从,而盲从往往会陷入骗局或遭到失败。羊群效应是中国证券市场中最常见的一种从众行为,表现在机构投资者对证券价格的操纵、中小投资者的盲目跟庄等。宋军、吴冲锋以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这8个季度期间中国的基金为研究对象,发现中国的基金和股票同样存在着羊群行为,而且高增长行业股、低价股和小公司股比其他类型股票存在更为严重的羊群行为。他们通过研究进一步发现,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采用羊群行为是非理性的。由此判断,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是“故意的(或真实的)羊群习惯行为”,而非“虚假的羊群行为”。
3.1.3.处置效应
1998年,美国行为金融学家奥登(Odean)在研究了10000个个人投资者的交易记录后发现,投资者更可能卖出那只上涨的股票!当股票价格高于买入价(参考点)(即主观上处于盈利)时,投资者是风险厌恶者,希望锁定收益;而当股票价格低于买入价(即主观上处于亏损)时,投资者就会转变为风险喜好者,不愿意认识到自己的亏损,进而拒绝实现亏损。当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中既有盈利股票又有亏损股票时,投资者倾向于较早卖出盈利股票,而将亏损股票保留在投资组合中,回避实现损失,这就是所谓的“处置效应”。国内研究者对中国股市“处置效应”的研究结果表明:现实的中国证券市场中,处置效应很常见,中国的投资者更加倾向于卖出盈利股票,继续持有亏损股票,而且这种倾向比国外投资者更为严重。而且,在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中均存在着处置效应。表现为投资者在风险投资时,急于卖出赢利的资产,而不愿轻易卖出亏损资产。许多投资者得到蝇头小利就卖出手中的证券,却长期持有套牢的证券。赵学军、王永宏通过分析中国某大型证券营业部的近1万个投资者账户,发现投资者太长时间地持有亏损股票而太短时间地卖掉赢利股票,牛市时的成交量平均高于熊市时的2倍以上。其结论表明:这些投资者都无条件地愿意变现赢利股票而持有亏损股票。
3.1.4日历效应
根据经典投资理论,股票价格的变动应该与影响红利变动的基本因素有关,与交易的时间无关。但是大量研究表明,证券市场的价格变化与所处的特定交易时间存在很多联系。日历效应是指金融市场与日期相联系的非正常收益、非正常波动及其他非正常高阶矩,主要包括季节效应、月份效应、星期效应和假日效应,它们分别指金融市场与季节、月份、星期和假日有关的非正常收益、非正常二阶矩及其他非正常高阶矩。周日历效应是指一周中某一个交易日金融市场的平均收益或平均波动水平明显不同于其余交易日。月效应是指证券市场在一月份的平均收益率比其他月份的平均收益率要高,且在统计上显著。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日历效应已经发生逆转,金融市场越来越有效。中国的金融市场已经具备某些弱式有效市场特征,但并不足以表明市场已真正达到弱式有效阶段。刘建军、李辉通过对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统计检验,其结果显示:中国深沪两市一定程度上都存在周末效应,中国的年关效应受益最小的月份一般集中在下半年,多数收益最高的月份集中在每年3月。美国、英国、德国等欧美的成熟股市中,周末效应都表现为周一收益率最低,周五收益率最高。而在亚太地区的股市,如澳大利亚、马来西亚、香港等,大部分股市周二的收益率最低,周五的收益率最高。上海股市星期效应的检验结果与大多数亚太地区股市一致,即股市收益率在总体上表现为周二最低,周五最高。
3.1.5政策干预
所有国家的政府都会对金融证券市场进行一定的政策干预,但是我国的市场干预与其他国家相比形成了自己的特点,政策干预的频率过高,对市场的影响过大,行政手段的应用非常频繁等等。例如,中国股市短短十来年的历史,就经历了几次大起大落,股市一直处于剧烈波动状态。期间,政府有意识地运用一些政策手段调控股市的波动,如股票发行和上市速度、政府领导人的讲话和媒体放话等,使股市表现出明显的“政策市”特征,政策性因素一直是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重大政策的出台直接影响投资者交易的活跃及入市的意愿。例如: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后,股市开始暴跌,一周之内市值下跌30%;1999年6月15日,《人民日报》再次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坚定信心,规范发展》:“近期股票市场的企稳回升反映了宏观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是正常的恢复性上升,是股市发展的良好开端。”这一评论又使股市疯狂涨停,并持续了半个月的牛市;2004年5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文章点名奇美集团许文龙为不受欢迎的台商,消息传出令奇美电(3009)股价接连六天狂泻。这些政策的目的,是试图使股市在政府理想范围内运行。中国金融证券市场这种游戏规则是市场不成熟的表现,是以牺牲持续监管原则和标准为代价的,使得我国的证券故事表现一直难以与经济发展的变化相互对应吻合,难以预测经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国家对于证券股市的干预日趋科学化规范化,手段日益法制化,股市价格与经济发展的关联度提高,这是我国金融证券市场逐步发展成熟的一个趋向。
3.2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异象”主观归因
投资者的非理性心理因素是行为金融学研究的对象。以上一节的很多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异象问题,其很多原因都是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行为金融学理论将这些非理性的主观心理分为这样几种:过度自信、锚定、群体影响、风险规避、谨慎与后悔等。
3.2.1过度自信心理
人的自信情结是心理学对决策过程中人的内心活动的一个重要发现。即人们总是倾向于过高估计自己的判断力,相信自己完全能够把握决策的准确性。但是研究发现,如果人们称对某事抱有90%的把握时,事实证明的成功概率大约只有70%。在行为金融学中,过度自信就是指投资者对于自己通过思考得到的结论非常自信与自负,忽视了自己对问题分析的片面性以及自己金融知识不足导致的偏差,把自己看到的局部合理性放大为全部,扩大了自己预测的结果产生的概率。“自信情结”在证券股票市场表现的特别突出,该领域中受到良好训练的“专才”大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定位于平均水平之上,即使是一般的投资者也都人人相信自己具有更为出色的判断能力。我国的金融证券投资市场发展不成熟,导致我国的证券股票投资者们的整体上金融投资知识不足,尤其是一些中小的投资者更是没有基本的投资理论作为基础,但是恰恰是我国的这些投资者们,尤其是在盲目的群体面前,在前期投机过程中比较成功的投资者们对于市场的未来风险预测不足,导致他们“非常自信”,俨然成为投资群体中的“权威”。中国有一句话这样说:“无知者无畏”,这是对于部分过度自信者较为贴切的描述。
3.2.2系统性认识偏差
系统性的认识偏差是由于投资者对于市场信息的加工不采用科学的加工理论与方法,而是用简单的试错方法进行信息处理,这样就容易导致系统性认识错误问题。这种错误导致市场价格定位错误,使得市场产生有偏预期。系统性的认知偏差主要有:一是选择性偏差,即人们对于一些典型事例往往会进行强调,并在选择中试图将一些事件归类于典型事例的类别中,在预测工程中给予这些事件、超过其实际价值的权重,正如“越看越像是隔壁的邻居偷了自家的斧头”这个例子一样,而对于其它可能性则给予较小的权重。这种思维方式会造成预测结果的偏差问题;二是显著性思维方式,即人们的思维决策经常受到一些概率很小的事件的影响而修正自己的原有决策。其实这些事件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一旦发生其影响巨大,所以人们会在主观上提高这件事情发生的概率,导致思维的偏差。例如飞机失事的概率是非常低的,远远低于汽车的事故率,但是因为人们对于飞机失事事件的恐惧等,就会导致对其主观概率的提高;三是自我归因的偏差,在证券投资市场中很多投资者对自己掌握的信息都有着自己的个性偏好,而对这些信息的偏好导致对这些信息的过度反应,自我归因的偏差使投资者低估关于股票价值的公开信息,特别是当公共信息与他们的个人信息相背时。当公共信息与投资者的个人信息相一致时,投资者的信心增加;但当公共信息与投资者的个人信息不一致时,投资者信心的降低幅度较低。五是锚定心理,指投资者对于事物的判断受到其原有状态的影响,对于新事物、新信息、新情况反映迟钝,缺乏敏感,导致投资行为守旧,没有快速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锚定效应是指人们趋向于把将来的估计和过去已有的估计相联系。研究表明人们对诸如通货膨胀率、失业率、国民经济增长率或者一家上市公司的利润增长率通常都有一个预期。而这个预期就成为对市场进行快速解释的一个锚,对市场平均预期的较大偏高对价格在短期内会有重要影响,有时甚至会引起剧烈的震动。认知偏差问题使得一些缺乏金融知识的小投资者用彩票心理进行金融投资,对金融规律缺乏认识能力,把自己身边的一些偶然因素与投资的效果联系起来,如生日、特殊事件、债券市场一些偶然的被动等都被作为其投资参考的依据。
3.2.3群体从众影响
就是指投资者受到从众心理与时尚心理的影响,对别人怎么投资关注的较多,投资行为大部分是在研究其他多数人行为的基础上进行的,容易受到媒体以及舆论的误导。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表明,人类相互影响力对人的偏好的改变作用十分巨大,追求时尚和从众心理最为突出。社会时尚的因素广泛渗透于人们经济活动的行为方式中,从而对经济决策、经济结果与经济结构的形成与改变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在证券投资领域中,人们往往具有显著的、非理性的从众心理特征与行为。群体心理理论研究表明,由于个人理性的丧失,使群体智商要远远低于各成员个体智商,结果造成群体行为的发展超乎人们的预期,导致市场循环周期的不规则性。同时,造成证券市场对“权威”的崇拜,导致投资者概率上的统一性、投资者行为的一致性、破坏市场的完备性。群体从众心理使得一些投资者的行为带有严重的盲目倾向,造成对股市震荡的共振效应,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而且这种心理容易被一些噪音交易者进行利用,把从众心理当成为取得额外利益的工具。
3.2.4避害心理
研究表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首要的考虑是如何避免损失,其次才为获取收益。马柯维茨(1952)首先注意到了人类的这种行为方式,后来的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人们在从事金融交易中,其内心对利害的权衡是不均衡的,赋予避害因素的考虑权重是趋利因素的两倍。风险规避是指投资者会把规避损失作为投资中首要考虑的因素,其次才会追求利润。趋害避利是人类行为的重要动机之一,而对趋利与避害的选择偏好则应人而异。具体来讲:人们在面对收益和损失的决策时表现出不对称性。人们厌恶损失的心理重于风险与趋利。损失厌恶是指人们面对同样数量的收益和损失时,感到损失令他们产生更大的情绪影响,损失的痛苦比起盈利得来的快乐更让人难以接受,导致很多投资者偏爱维持原状。事实上,在股票投资中长期收益可能会被短期损失所打断。短期的投资者把股票市场视同赌场,过分强调潜在的短期损失。在做出错误的决策时常感到后悔,而为了避免后悔,又常常做出理性行为。比如死守赔钱的股票,以拖延面对自己的错误,不愿把损失兑现。这种心理容易被一些股市策划者利用,这些筹划者制造的市场利空或利好的心理暗示的场效应而涌动,当大多数的被动投资者心态都变成了兴奋型的时候,市场就已经进入了头部区域,反过来当他们的心态都变成了恐惧型的时候,市场已经到了底部区域。巨大和强烈的股市心里场效应迷漫着整个股票市场。策划者就是通过调整股市心里暗示的场效应强度来控制和操纵被动投资者的思维和行为。
3.2.5后悔与推卸责任心理
投资心理战中最让投资者受折磨的就是“后悔”,后悔是指投资害怕自己的行为让自己后悔,而造成的投资行为的变化,如为了防止市场突然变化而使得自己后悔,投资者会卖出已经降价的股票,或者买进已经涨价的股票。而这种心理其实是过度谨慎造成的。减少后悔与推卸责任的心理状态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当投资决策失误后,投资者后悔心情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即使是同样的决策结果,如果某种决策方式可以减少投资者的后悔心理,则对投资者来说,这种决策方式将优于其它决策方式。减少后悔与推卸责任对人们的未来行为预期都具有影响,经济决策者为预防其负面效应而采取的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来的经济结果,如利用代理人制度以转移其对经济结果的责任及压力。研究表明,如果由此而使负面效应的减少大于上升的代理成本,委托人的效用仍然是增加的。在证券投资中各方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将改变资产组合,并可能对资产的价格产生影响。后悔理论有助于解释投资者延迟卖出价值已减少的股票,加速卖出价值已增加的股票。这些投资者的心理特点反映了在投资信息不对称、投资知识不足的情况下,投资者行为的偏差。研究表明:金融投资者的心理是多种多样的,投资的偏好也是不同的,理性程度差别很大。同时,投资者的心理变化也是较大的,具有多变性与一些偶然性倾向,导致他们的决策经常变化甚至临时改变。在心理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下,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不一定是科学的,选择的方案也不一定是最佳的。投资者往往对问题反应过度,容易受到公众信息的影响。
4行为金融学下的主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行为金融学理论研究的几种非理性投资心理与行为引起的市场异象问题,行为金融学界进行了很多策略上的研究。当然,行为金融学的发展历史比起传统的金融理论发展来讲要短,其理论本身发展并不成熟,同时其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程度还不够,在测定各种心理因素的时候会遇到很多的操作方面的难题,数据与实际之间存在一些差距。同时,任何理论都是有缺陷的,在金融市场中没有人也没有任何投资策略可以一直获得超额回报。目前,行为金融学界研究的主要投资策略有以下几种典型观点。
4.1反向投资策略
反向投资策略就是根据过去一段时间的股票收益率情况排序,买入过去表现较差的股票而卖出过去表现较好的股票,据此构成的零投资组合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策略。反向投资策略是行为金融理论发展至今最为成熟的投资策略,主要源于人们对信息过度反应的结果,是基于投资者心理的锚定和过度自信特征。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在非理性行为心理的引导下,证券股票市场经常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而对反应过度活着不足的修正会导致过去的输家的将来表现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从而产生长期超常回报现象。也就是表现好的股票股价会过度高估,而表现差的股票股价则会被过度低估,所以在过一段时间以后,表现好的股票股价会向下修正,而表现差的股票股价会向上修正;因此反向投资策略可以获得超额报酬。行为金融学认为,这是由于投资者在实际投资决策中,往往过分注重上市公司近期表现,会根据近期表现对其未来进行预测。从而导致对近期业绩做出过度反应,形成对绩差公司股价的过分低估和对绩优公司股价的过分高估现象,为投资者利用反向投资策略提供了套利的机会。邦特(Debondt)和塞勒(Thaler)(1985)的研究表明这种投资策略每年可获得大约8%的超常收益对此。ConradandKaul(1998)以八种不同的形成期,交叉探讨反向投资策略和动量投资策略在不同持有期间的获利性。发现反向投资可以在极短期(1月或是1个星期)和极长期(3到5年或者更长)可以获利。我国的王永宏、赵学军(2001);李心丹、王冀宁、傅浩(2001);李诗林、李扬(2003)等经过实证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过度反应。运用反向投资策略,应当关注各种股票的价格走势,并将其价格与基本价值进行比较,寻找价格远远偏离价值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等价格回归价值时获得收益。在实际的证券交易中,可以选择低市盈率的股票、低市净率的股票、历史收益率低的股票、鲜有人问津的股票,这些股票由于长期不被投资者看好,价格远远低于其价值,其未来的走势就可能是价值回归。特别是当股市走熊时,市场往往对具有较大潜力的中小盘成长股关注不够,投资者应该努力挖掘这类成长型股票并提前介入,等待市场走好价值回归时就可以出售获利。
4.2惯性交易策略
惯性交易策略就是指对证券股票在过去比较短的时间(一年之内)的表现的基础上,设定股票收益与交易量过滤规则,当相关指标达到这些过滤规则的时候就买下或者卖出这些股票的投资策略。Rou-venhorst(1998)对12个国家的研究证实了动量效应的存在,证明了这种效应并不是由于数据采样的偏差所造成的误解。在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惯性效应,利用股票在一定时期的波动采用此策略可以买入卖出而获得价差收益。惯性交易策略以证券过去的表现为基础,即买入近来的强势股,卖出近来的弱势股;相对于惯性交易策略的是反转交易策略,即卖出近来的强势股,买入近来的弱势股。一般认为,这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股票价格对过去或公开的信息发生具有规律性反应。从投资实践的角度看,把握资产价格的这些规律性变动,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超常收益,增加获利空间。运用惯性与反转交易策略进行投资关键是了解证券市场上最大多数人对后市的看法,跟随大众的操作方式操作;但要把握出货和建仓的时机,从而可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和降低成本。这种策略以股价上涨具有惯性为依据,它的难点也在于对时机的把握。
4.3成本平均策略和时间分散化策略
成本平均策略是指投资者在将现金投资于股票时,通常总是按照预定的计划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进行,“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从而规避一次投入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策略。它与投资者的有限理性、损失厌恶及思维分割有关。时间分散化策略是指承担投资股票风险的能力可能会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而降低,建议投资者在年轻时让股票占其资产组合较大的比例,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将此比例逐渐减少的投资策略。成本平均策略和时间分散化策略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在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中普遍采用并广受欢迎的投资策略,同时却又被指责为收益较差的投资策略,而与现代金融理论的预期效用最大化原则明显相悖。在运用成本平均策略进行投资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适时调整资金留存率。投资者的资金留存率高表明他们对后市不看好;相反,资金留存率低则表明投资者看好后市。投资者在运用时间分散化策略进行投资时,需要注意切忌过于频繁的交易。大量研究发现过于频繁的交易会降低投资者的回报率。由于时间能够对冲风险,投资者只要考虑回避证券的基本风险就可一路持有获利。
4.4捕捉并集中投资策略
集中投资策略就是选择少数几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将大部分资金集中在这些股票上,不管股市短期跌或升,坚持持股,避免受到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行为偏差的影响,稳中求胜的投资策略。如股市大鳄巴菲特的集中投资策略是采取有目的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几家有选择的公司上,并尽可能地对其进行密切的研究,进行集中投资组合并长线持有。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下的投资者追求的是超越市场获取超额收益。要达到这一目的有三种途径:一是尽力获取超前信息,尤其是未公开的信息,综合各种信息来形成自己的信息优势;二是选择利用较其他投资者更加有效的模型来处理信息;三是利用其他投资者的认识偏差来实施成本集中策略。集中投资策略包括下列行为:选择几家在过去投资报酬率高于一般水平的公司,坚信这些公司有很高的投资报酬率,而且能够继续把过去的优秀业绩保持到将来;把自己的大部分投资资金押在选定的高投资报酬率的股票上;持有股票原封不动至少5年,在股价的波动中沉着应对,顺利过关。
4.5本章小结
应用行为金融理论指导金融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能够把金融投资者们的心理特征、文化基因纳入到股市预期当中,对于解释我国面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很多异象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弥补传统金融学理论的不足,形成更加具有实际意义的有价值的投资策略。但是要注意的是,行为金融学本身发展得还不够成熟,而且其自身也是不断发展的,同时行为金融学理论对于不同国家不同投资群体的复杂心理因素所需要采取的实际措施是不同的,实际情况比理论上的预设要复杂很多。要切忌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现有的行为金融理论主要是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产生的。我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的共性与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运用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时,不是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而应当掌握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特点的我们自己的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同时,行为金融理论的很多投资策略,如在大多数投资者尚未意识到错误时投资于某些证券,随后当大多数投资者意识到错误并投资于这些证券时卖出这些证券。一旦证券市场的绝对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这一问题,并理性地采取相同的策略,那么结果可能会走向另一个反面。将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运用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可以合理引导投资者的行为。对于投资者要提高其投资管理水平,使其趋于理性化,提高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和市场的运作效率。
5行为金融学对我国证券市场主体的启发
非理性投资行为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投资者的素质有直接关系。我国的金融投资行业发展较晚,而且近年来呈现出国家政策干预过多,金融市场更多地是反映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导向而非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同时,由于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导致了金融市场发展曲折动荡,近两年来才逐步向合理的轨道发展。这样的金融市场发展历程造成的后果是:我国的中小投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群体不成熟,缺乏对于金融市场知识的支撑以及对中国的金融市场未来预测不准确,投资行为受到非理性心理影响的程度较大。
5.1行为金融学理论对于投资者的启发
5.1.1加强自身理论学习与研究
中小投资者(主要是个人)在金融投资过程中的策略一般比较保守。因为中小投资人在资金实力上、市场分析的能力上以及其信息把握上都处于劣势,其投资行为的非理性成分高,防范风险的意识非常强。同时,由于个人投资者缺乏专门的机构监督控制以及咨询指导,主要靠个人以及小群体的力量进行较为盲目的投资决策。所以容易犯下心理偏差与认识错误。对此,中小投资者要提高自身的金融知识学习水平,加强对于金融市场规律的研究,积累实战经验,学会科学分析市场,因对市场各种变化的能力。这是减少非理性心理因素影响,提高决策科学性的基础保障。在很多情况下,投资者的不良心理行为如信心不足、认知偏差、后悔等等,都是与其知识的不足有关导致决策的疑惑,学习知识提高能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作为证券投资者,对国家宏观经济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善于捕捉各种细微的动态变化和各种信息,用客观的数据克服投资的狂热。潜心研究投资理论,不断扩展自己的学识,把别人的经验借来,加以创新,融入自己的想法,不为自己的投资失误辩解,而是把每一次失误记录下来,慢慢地积累提高,每位投资者盘算股票之前,应该对股市做出某些决策性的判断。
5.1.2学会科学的信息判断方法
科学的思维方法对于减少非理性心理因素的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当前的很多市场异象的出现比起国外市场更为明显、更为夸张的原因就是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的不成熟,投资者不仅缺乏科学的金融市场知识,而且因为缺乏这些知识导致更加盲目,理性的缺失给非理性的心理留下了大量的空间,使得市场异象问题严重。所以,在让投资者学习科学的金融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要引导投资者们树立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思维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让投资者学会各种科学的分析综合加工信息的能力,学会用规范的思维过程对信息进行理性的加工处理,较少心理偏差的影响。在具体的投资行为中,还要学会对自己的心理进行审视与反思,对于金融市场公开信息要学会科学判断,核对信息来源的可信度与影响度;虚心接受他人意见,一些近期投资比较顺利的投资者要防止过于自信,对风险缺乏理性判断;要对市场上他人的观点进行理性分析,不仅要分析他人观点中的合理成分,还要分析这些人观点背后的个人背景及其个人态度偏向。学会综合判断,学会梳理各种信息来源,是建设心理偏向的关键。
5.1.3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
在投资市场上,必须不断地培养和锻炼自己的心理素质,培养独立的判断力,磨练自己的耐心,具备良好的期望心理,思路敏捷,精练起市,性格坚毅,培养自我管理能力。针对投资者非理性的心理偏向问题,投资者要克服一些不良的心理问题,用更为健康的心理迎接股市的调整。首先,要克服情绪化心理。市场是由投资者组成的,情绪比理性更为强烈,贪婪和惧怕常使股价在公司的实质价值附近震荡起伏,购买股票时,不仅需要具备某些会计上和数学上的技巧,更需要投资者控制自己的情绪波动,以理智来衡量一切,并支配行为,独立思考,不受干扰,在股票投资中绝对不能感情用事,投资者既需要了解股票投资的知识和经验,更需要具有理智和耐心。其次,要树立信心。合理的信心是投资成功的条件,合理的信心与过度的自信不同,而是表现为在机会面前不去犹豫不决,干预决策。同时,除了信心还需要耐心,如无耐心,后悔、失望、沮丧、冲动等不良情绪就会产生,这样失败的机会非常高。再次,培养独立的判断力、自制力。要科学对待各种市场噪音,具备耐心和自我决断力,培养坚毅的性格和自我管理能力,不应盲从他人建议,而应有自己的判断力。在证券市场,投资是一项高度技巧性的行为,投资者要有自己的分析与判断,决不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投资一定要自己判断、研究行情。股市既存在收益也存在风险,高收益与高风险成正比,如何趋利避害、顺势而为是一门科学,投资者应该克服追涨时只听利多,赶跌时只听利空的偏执心理,增强对经济环境、股市行情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培养坚毅的性格,消除紧张、稳定情绪。认清当前的股市形势,预测可能产生的不良因素,对具体情况进行系统分析。这样的一个既符合股市规律又有利于投资者自身的合理的心理价位不断确立,以确保预测准确,投资成功。
5.2行为金融学理论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启发
5.2.1加强机构职业经理人才建设
首先,要加强机构的学习培训工作。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不同,他们资金实力较强,有专门的投资专业的经理人与专家型的投资顾问,他们有着良好的金融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机构自身有着良好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与监督管理机制,这些都对提高投资机构的决策科学性,减少投资经理人的心理偏差引起的决策失误有着积极影响。但是,投资机构事实上其职业经理人也会经常受到投资心理偏差的影响,所以投资机构加强对于职业经理人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培养适度的心理状态非常重要,这不仅关系到投资机构而且关系都委托投资人的利益。其次,要引进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才。优秀的职业经理应该具有雄厚的专业学术基础和丰富的金融专业理论与实践知识。受过正规教育,知识背景丰富的经理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能力和对市场的形势判断能力相对较强。在国外,很多职业经理人才都具有一流学校MBA等教育背景,都是一流的高科技人才,但是在我国职业经理人的队伍参差不齐,很多都是当初股市初期白手起家进入股市的。同时,优秀的职业经理不仅应具有良好的信息收集与信息分析处理能力,还应当了解市场中的投资者和自己会产生什么样的心理和行为偏差;优秀的经理应当能够避免由于自身的心理因素造成重大失误并且了解投资者的心理偏差和决策失误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投资策略。这些人才既要培养,更要引进,因为证券机构毕竟不等于教育机构。
5.2.2提高投资机构的管理水平
投资机构的管理水平决定了其获得利润的能力。投资机构可以凭借其拥有的信息资源、知识资源以及资金资源,利用个人投资者的心理偏差,对其心理进行导向进行盈利。例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投资机构利用投资个人的心理偏好进行反向投资,利用其反应过度的心理,形成对于上市公司业绩的高估与低估,这样投资机构就可以从中进行套利,取得更大的效益。再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经理要根据其对赎回量的估计确定资产的流动性,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估计投资者的行为决策方式。投资者往往在受到压力时高估风险,稍有风吹草动,他们就可能大量赎回,而从众心理又可能深化这种趋势,使基金受到更大的压力。另外,由于投资者的后悔与谨慎心理,他们常常利用代理人制度转移其对经济结果的责任及受到的压力,通过深入分析这一点,基金经理就能确定合理的管理费率,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对于投资机构来说,提高管理水平主要靠人才与管理,而管理水平的提高主要靠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与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余内部的绩效评价机制等,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过度自信与羊群效应等对其投资行为的影响。机构投资者应从制度安排、系统运行、业务处理等全方位、多角度完善应急预案。注重分析手段的综合运用,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冲动;合理控制高风险、高收益投资项目的实施,追求并保持稳健的投资策略与盈利能力。
5.3行为金融学理论对于金融监管部门的启发
5.3.1用行为金融学解释市场异象
对市场异象的行为金融学解释有助于政府主管监控机构分析我国股市异象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可以针对这些原因去寻求调控手段的针对性,提高调控的能力与效果。行为金融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来解释我国目前在宏观经济各项指标明显好转的情况下,股市还在低位运行、投资者情绪过度悲观的现象。这其实与投资者在价格发生逆转之后,面临不确定性的政策性因素,对风险的恐惧程度递增有关。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在群体效应的影响下,对于市场反应过度,对于风险存在过度恐惧与谨慎,不能及时作出合理的反应。监管部门对市场异象有了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起机构的建立纠正机制对这些心理导致的偏差进行必要的纠正。首先,可以改革监管机构的内部组织体系,减少行为偏差的影响,几种不同类型的专家进行综合决策。要严格限定监管部门的职责权力,防止行政过度干预市场,加剧行为偏差的不良影响。对监管的部门之间要形成制约机制,防止权力过度与滥用。同时,要加强监管机构体系之外的监管效果评价机制建设,外来评价有助于减少监管机构行为偏差的影响。例如:匿名专家对监管者的行为进行评价,会影响到监管机构的权威以及各方利益的时候,监管者在制定决策的时候就会格外小心,并且也使得监管机构更加容易接受各类意见和建议,有助于减少这些认知与行为偏差的影响。要加强法规的透明度,完善法规建设。我国金融市场的历史较短,政策法规不成熟、不透明,投资者的理解认同存在滞后性,使投资者产生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投机心理。因此,监管部门政策法规的出台应该具有稳定性、延续性,让市场参与者对金融市场的前景具有一定的预见性。针对市场存在的噪音现象,建立透明的信息权威披露制度,让投资者了解实情,防止盲动。严格地执行对大户、机构投资者以及特权人物获取私人信息的监管与惩罚,提高获取信息的成本,从而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市场噪音,加强对证券投资机构、市场评论者以及市场调查等机构人员对信息加工处理与公布质量的要求及其责任的承担。
5.3.2培养成熟的机构投资者
行为金融学的应用可以与金融市场的调控手段高度结合起来,在改变股市偏软的同时,考虑投资者心理因素偏差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影响其投资行为。同时,国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引导,提高投资人的素质,促进金融市场的成熟。监管部门应着手完善投资者教育计划,组织协调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普及证券市场知识,并且让广大投资者能够深刻认识市场风险,倡导理性投资观念。要将投资者的投资知识与风险教育转化为一种全社会自觉的理性行动。不仅要个人投资者接受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的培训,还要定期聘请专家学者开设投资心理学等方面的讲座,剖析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让投资者充分熟知各类认知与行为偏差产生的根源和危害,从而在市场活动中更好地防范各类金融欺诈和风险。改善投资主体的比例结构。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更有理性,其发展壮大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一个散户居多的证券市场由于个人缺乏对市场全面分析判断的能力,倾向于短线投资,增加了市场交易活动和价格的不稳定性。相反,机构投资者对市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倾向于长线投资,有助于能稳定市场。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工作。一般性教育产品由政府来供给,技术性的教育产品引导咨询、培训等私人部门提供。随着信息技术越来越多地在证券市场上的使用,与今后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演进,对中小投资者的素质和投资理性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投资者教育的价值也会不断增强。行为金融学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领域,尽管其还未成为金融学理论的主流,但越来越多的金融学家正在投身于这一研究领域。这足以展示行为金融学在当今金融学领域的地位及发展前景。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刚刚开始,未来还有很多的研究空间。
6总结
近二十多年来,行为金融学的发展速度很快,行为金融学对于我国当前的市场异象严重的现状,其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到:行为金融学自身的发展并不成熟,其很多理论与现实需要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理论与实践差距,操作性亟待提高。同时,行为金融学迄今以共性研究为主来分析投资者心理行为,但是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心理文化背景差异很大,社会制度与风俗习惯差异很大,这些都是心理异象的基础之一,所以未来对于社会文化差异的研究将成为一个方向,未来的研究道路还比较漫长。同时,学界关于行为金融学的争议也一直存在着。未来,行为金融学的发展可能将在方面展开:投资者的决策心理与证券价格;市场机制的缺陷,市场制度是如何影响投资的心理和行为的,完善的运作良好的市场机制需要什么样的制度保证;投资者的心理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政府如何发挥作用等;文化差异对于行为金融学应用的影响等。
在现代经济理论中,布坎南等人认为“寻求租金”一词是要描述这样一种制度背景化的行为:在那里,个人竭尽全力使价值最大化造成了社会浪费,而没有形成社会剩余。他们把寻租描述为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所谓的会计寻租是在社会总财富水平和企业真实业绩并未改变的前提下,通过改变会计信息来进行财富的非公平性转移和资源的不恰当配置,从而对其他社会主体利益造成损害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
会计寻租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会计信息对股票价格进行影响,从而影响股民“用脚投票”来选择投资机会并最终对资本市场造成影响。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会计寻租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证券市场差额的客观存在。证券市场差额=股票市值之和-公司真实的经营业绩之和=(每股市价*上市交易量)-(每股收益*流通股份数)。为了取得更多的证券市场差额获得高额回报,上市公司便要求更大的市值。根据有效证券市场理论,如果股市有效,市值的高低决定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即财务报告收益,在上市公司真实业绩一定的情况下,年报所披露业绩的好坏完全由管理人员决定,则为了寻求更大的市值,上市公司便会有“报好不报差”的业绩披露动机,朝着有利于市值提高方面倾斜的必然趋势,这便是上市公司寻租或管理者寻租。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通过改变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就可以改变会计信息,进而改变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决策结果。美国爆发的安然以及中国的银广夏等重大财务报告舞弊案,使股价狂跌,中小投资人受到重大损失;研究者还发现控股股东进行内幕信息操控,利用各种关联交易在配股前对上市公司进行“输血”、配股后“抽血”的迹象十分明显;还有上市公司利用会计规制的漏洞,通过不平等销售、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输送,这些都是资本市场上会计寻租的表现。其次,从制度方面看,在资本市场中会计寻租行为是普遍存在的,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租金的存在是因为政府介入市场,中国转型经济中租金的存在是因为市场开始形成,政府尚未退出。
国内市场机制仍处于培育和发展阶段,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还未形成,由此公允价值等与完善的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会计计量手段在中国的使用仍面临困境、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执行按公允价值规范的会计准则时势必出现估计、判断等行为,客观上为会计寻租活动创造了条件。最后,投资者的投资心理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传统金融理论的有效市场假设认为投资者是理性的,可以理性的评估证券价格;即使投资者是非理性的,由于他们交易的随机性,能抵消彼此对价格的影响;若部分投资者有相同的非理性行为,市场可以利用“套利”使价格恢复理性。但在实践中,由于市场观察与计量方法的限制,绝大多数资产的市场价格并不等于其内在价值,有时股票价格的变动莫名其妙,资本市场中出现着大量无法用传统金融理论解释的异常现象。
于是我们可以基于个体投资者投资心理和行为即行为金融学理论,分析我国资本市场会计寻租产生的另一诱导因素。行为金融理论认为,证券的市场价格并不只是由证券自身包含的一些内在因素所决定,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各参与主体行为的影响,即投资者投资心理与行为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决定及其变动具有重大影响。传统金融理论的“期望效用理论”基于完全充分占有信息来分析投资者投资决策行为,但金融市场现实中不可能实现。而行为金融理论的“前景理论”认为,在不确定条件下投资者的决策动机会受到自身和外界各种变量的影响,通过对收益和风险的预期,依据个人决策行为偏好进行决策。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和行为偏好,在一定程度上诱导了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会计寻租,促使了资本市场上各种会计寻租行为的发生。
在资本市场上会计寻租的产生除了本身规律性和制度性原因也存在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和行为的原因,特别是后者从另一方面诱导了资本市场会计寻租行为的产生。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各项制度不配套,人们的投资心理比西方国家更为复杂,“政策市”、“投机市”氛围较浓,会计寻租产生的可能性更大。在我国独特的金融环境和结构下,对于监管当局而言,要保持金融市场良性、稳定的发展。除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环境和资本市场的合理规范,同时还要从基于投资者投资心理和行为决策研究,从培养投资者的理性投资理念上下功夫,从理性投资上降低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会计寻租行为,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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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的兴起使得经济学真正成为一门人的科学,使得科学和人性得到了完美的融合,这也是社会科学人本主义精神最好的体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行为经济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行为经济学堪称真正的“经世之学”,它与我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通。投资、理财、购物、决策,甚至人生规划、政策制定都要用到它。掌握行为经济学的关键原则,对我们的生活,甚至人生是相当有益的。这是我当初选择它的原因。
通过我的一学期的学习和认识,我觉得行为经济学作为实用的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是将行为分析理论与经济运行规律、心理学与经济科学有机结合起来,发现现今经济学模型中的错误或遗漏,进而修正主流经济学关于人的理性、自利、完全信息、效用最大化及偏好一致基本假设的不足,使我受益颇丰,其中最生动有趣,最让我受益终身的莫过于著名的经济学十大效应。
一.蝴蝶效应: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一个名叫洛伦兹的气象学家在解释空气系统理论时说,亚马逊雨林一只蝴蝶翅膀偶尔振动,也许两周后就会引起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 蝴蝶效应是说,初始条件十分微小的变化经过不断放大,对其未来状态会造成极其巨大的差别。有些小事可以糊涂,有些小事如经系统放大,则对一个组织、一个国家来说是很重要的,就不能糊涂。
二.水桶理论:所谓“水桶理论”也即“水桶定律”,其核心内容为:一只水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块,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根据这一核心内容,“水桶理论”还有两个推论:其一,只有桶壁上的所有木板都足够高,那水桶才能盛满水。其二,只要这个水桶里有一块不够高度,水桶里的水就不可能是满的。
三.青蛙现象:把一只青蛙直接放进热水锅里,由于它对不良环境的反应十分敏感,就会迅速跳出锅外。如果把一个青蛙放进冷水锅里,慢慢地加温,青蛙并不会立即跳出锅外,水温逐渐提高的最终结局是青蛙被煮死了,因为等水温高到青蛙无法忍受时,它已经来不及、或者说是没有能力跳出锅外了。青蛙现象告诉我们,一些突变事件,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警觉,而易致人于死地的却是在自我感觉良好的情况下,对实际情况的逐渐恶化,没有清醒的察觉。我们的组织和社会生存的主要威胁,并非来自突如其来的事件,而是由缓慢渐进而无法察觉的过程形成。人们目光短浅,只看到局部,而无法纵观全局,对于突如其来的变化,可以从容面对,对于悄悄发生的大的变化,而无法察觉,最终会带给我们更加严重的危害!
四.鳄鱼法则:其原意是假定一只鳄鱼咬住你的脚,如果你用手去试图挣脱你的脚,鳄鱼便会同时咬住你的脚与手。你愈挣扎,就被咬住得越多。所以,万一鳄鱼咬住你的脚,你唯一的办法就是牺牲一只脚。譬如在股市中,鳄鱼法则就是:当你发现自己的交易背离了市场的方向,必须立即止损,不得有任何延误,不得存有任何侥幸。
五.羊群效应:头羊往哪里走,后面的羊就跟着往哪里走。在一群羊前面横放一根木棍,第一只羊跳了过去,第二只、第三只也会跟着跳过去;这时,把那根棍子撤走,后面的羊,走到这里,仍然像前面的羊一样,向上跳一下,尽管拦路的棍子已经不在了,羊群是一种很散乱的组织,平时在一起也是盲目地左冲右撞,但一旦有一只头羊动起来,其他的羊也会不假思索地一哄而上,全然不顾前面可能有狼或者不远处有更好的草。因此,“羊群效应”就是比喻人都有一种从众心理,从众心理很容易导致盲从,而盲从往往会陷入骗局或遭到失败。
六.鲇鱼效应:以前,沙丁鱼在运输过程中成活率很低。后有人发现,若在沙丁鱼中放一条鲇鱼,情况却有所改观,成活率会大大提高。这是何故呢? 原来鲇鱼在到了一个陌生的环境后,就会“性情急躁”,四处乱游,这对于大量好静的沙丁鱼来说,无疑起到了搅拌作用;而沙丁鱼发现多了这样一个“异已分子”,自然也很紧张,加速游动。这样沙丁鱼缺氧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沙丁鱼也就不会死了。在激励下属成长的同时,别忘了给自己充电,保持强劲的势头发展,合理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分清主次,让工作越游越欢,最好能到上一层去搅动一番。
七.刺猬法则:两只困倦的刺猬,由于寒冷而拥在一起。可因为各自身上都长着刺,于是它们离开了一段距离,但又冷得受不了,于是凑到一起。几经折腾,两只刺猬终于找到一个合适的距离:既能互相获得对方的温暖而又不至于被扎。刺猬法则主要是指人际交往中的“心理距离效应”。
八.手表定律:手表定律是指一个人有一只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而当他同时拥有两只时却无法确定。两只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使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对于一个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否则他的行为将陷于混乱。在人生的每一个十字路口,我们都要面对“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苦恼。在面对矛盾选择的时候,我们推荐使用“模糊心理”。所谓“模糊心理”,就是在一个很难决策的情况下,以潜意识的心理为主要基调,做出符合潜意识心理的选择。心理学研究表明,“模糊心理”实际上是人在成长过程中不断积累的一种心理沉积。也许你并不能说出一条明确的原因,但是通过心理的潜意识,一般情况下可以做出最符合个体心理需求的决定。这里说的潜意识,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第一印象。“模糊心理”在矛盾选择面前,能够提供给我们最安全的心理保护,因而是值得提倡的。 核心理念:更多选择、更多标准会让人无所适从。应用要诀:明确目标、不受干扰;懂得取舍,该放则放。
九.破窗理论: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它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的被人打破。一个很干净的地方,人会不好意思丢垃圾,但是一旦地上有垃圾出现之后,人就会毫不犹疑的拋,丝毫不觉羞愧。这真是很奇怪的现象。心理学家研究的就是这个“引爆点”,地上究竟要有多脏,人们才会觉得反正这么脏,再脏一点无所谓,情况究竟要坏到什么程度,人们才会自暴自弃,让它烂到底。 任何坏事,如果在开始时没有阻拦掉,形成风气,改也改不掉,就好象河堤,一个小缺口没有及时修补,可以崩坝,造成千百万倍的损失。
十.鸟笼逻辑:挂一个漂亮的鸟笼在房间里最显眼的地方,过不了几天,主人一定会做出下面两个选择之一:把鸟笼扔掉,或者买一只鸟回来放在鸟笼里。这就是鸟笼逻辑。过程很简单,设想你是这房间的主人,只要有人走进房间,看到鸟笼,就会忍不住问你:“鸟呢?是不是死了?”当你回答:“我从来都没有养过鸟。”人们会问:“那么,你要一个鸟笼干什么?”最后你不得不在两个选择中二选一,因为这比无休止的解释要容易得多。鸟笼逻辑的原因很简单:人们绝大部分的时候是采取惯性思维。所以可见在生活和工作中培养逻辑思维是多么重要。
在今后的学习中我将把从行为经济学选修课中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学以致用,让生活更加丰富 、多彩!
一、前景理论
前景理论主要结论有四点:
1.人们不仅看重财富的绝对量,更看重财富的变化量。与投资总量相比,投资者关注的是投资的盈利或亏损的数量。
2.人们面临条件相当的损失前景时更倾向于冒险赌博(风险偏好),而面临条件相当的盈利前景时更倾向于现实确定性盈利(风险规避)
3.一定量的财富减少产生的痛苦与等量财富增加给人带来的快乐不相等,前者大于后者。
4.前期决策的实际结果影响后期风险态度和决策,前期盈利使人的风险偏好性增强,还可以平滑后期的损失;而前期的损失加剧了后期亏损的痛苦,风险厌恶程度也相当高。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者从现在的赢利和损失中获得的效用依赖于前期的投资结果。
我的理解:人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时,取决于结果与展望(预期、设想)的差距而非单单结果本身。就是说人在决策时会在心里预设一个参考标准,然后衡量每个决定的结果,与这个参考标准的差别是多大。
例如,一个人展望(预期)能得到奖金 500 元,当他的决策让他得到奖金 500 元,他会觉得没什么;若他有办法得到多于预期的 500 元,多数人会审慎地考量这方法(决策)带来的风险,以免失去预期回报;如果相反,即使他有另一个比较安全,但让他少得100元奖金的办法(决策),那多数人会宁可冒较大风险,以获取展望预期回报。
结论:人们都说损失厌恶的。当然做决策的是也不想传统经济学所讲的一样的理性的。
二、心理账户
心理账户主要有三个部分:
1.人们怎样觉得各种经济事务的结果,怎样做一些决定,并且之后又是怎样评估那些决定的结果
2.有时把经济行为分到细微、具体的账户。
3.与我们核查与评估心理账户的频率有关的内容,或者称之为:“选择划分”
我的理解:“心理帐户”是一种有趣的心理现象,绝大部分都有,学生当然也有。我们是否可以应用这一心理现象为布置作业服务。学生在心中为所学的各门功课都建有一个心理帐户,当天的功课均匀而适当的布置一些作业,学生可能并不感觉多,但一门功课留的作业较多,学生就感觉今天的作业很多,其实前面各科的作业总量要比这一科的作业多很多。这就是学生的心理帐户在起作用。
举例:A某日倒车撞了保险杆,修理费用1400元;那天还超速吃了罚单,120元;乱停车吃了罚单,40元。B倒车撞了保险杆,修车费用1600块。 这两个人当然是A感觉损失更多。
C中了一个75块的足球彩票。D中了个50的足球彩票,和一个25块的福利彩票。D更觉得自己今天运气很好,个人感觉也肯定很好!
结论:如果有多个经济活动均涉及到收益,尽量的分开它们。如果有多个经济活动均涉及到损失尽可能的合并他们。
三、框架效应
定义:同样的选择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时,人们的行为会发生改变。
解析:框架的改变使得人们参照点发生变化,进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我的理解:人们面临得到的时候会讨厌风险,而面临失去的时候往往变的风险偏好性。有人在做决策时虽然实质是一样的选择,在不同的情况(框架)会做出不同的决策。
举个例子:我作为家庭比较贫困的新疆籍的孩子,经常去学校附近的早市去买新疆特产,赚一些零花钱减轻家里人的负担。我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市场存在竞争者(他的价格也是25元一斤)的情况下,我卖的东西的价格只有一种25元一斤的话。那我卖出的总量每天平均下来460左右。
如果我卖两种产品,一个是45元一斤,而另一个是25元一斤。那我卖出的总量每天530元左右。而卖的多的不是45元的而是25元的。
结论:我分析消费者的心理。他们买东西的时候会优先考虑价格,很少考虑其他因素。而他们在我这里买东西的时候,有一个很贵的参考,而两种产品对比的话他们觉得25元的那个划算。这也是一种框架效应。
四、锚定心理
定义:人们习惯于把某些事,无论它是否与决策有关,作为自己做决定的参考依据。 解析:人们在进行判断时候常常过于重视那些显著的、难忘的证据作为参照系 我的理解:人们很多时候是不理性的,而锚定心理就是人们不理性的一个原因。
在经济学决策分析中锚定心理理论能解释很多传统经济学解释不了的理论。非常有实践和继续研究价值。作为简单的社会人,锚定心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多大改变那不好说,至少我们要学会在经济活动中巧妙的引用以上理论来创造更多的价值!
举个我自身的例子:我以前想买一个背包,一直没看上市场卖的,一直没买。有一次我在一个同学身上看到了一个包,很好看。我问他多少钱的?结不结实?他回答说:“他用已经2-3年了,结实如新,当时75元买的”。然后我也一直想买的65元-85元那个价位段的包。
过段时间我跟一个朋友去商场买包。买的过程中朋友劝我说:“包70-80的不结实,买个便宜点的吧,破了再买”,我不同意。连商家也告诉我:“要买结实的就必须买130以上的才能用2-3年。”但是我一直想要一个70-80左右的特别结实的包。整个市场走遍了没找着我看中的然后没有买就回来了。
结论:其实我真正需要的包不一定是耐用的那种包。但是我在买东西做决策的时候一直把那个同学的背包作为参考所以就没听去我朋友和商家的建议。其实锚定心理无处不在,我学完行为经济学对自己和他人的一些行为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以后我会好好利用这些知识学习中、工作中、生活中试图做出更加理性的决策创造更多的价值。
应用题:
请你自我评估行为经济学的成绩应该是多少?试说明理由。
答:这一学期进过老师的精心讲述,我学习了行为经济学这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内容。我觉得我个人受益匪浅。一些理论切切实实的在现实生活中能得到很好的验证和利用(很实在就像一个手艺一样)。
回到重点:我想我个人行为经济学成绩要高于90分。
原因1:每堂课都按时去,没有缺勤的情况。
原因2:我本学期修行为经济学,不是因为修满学分拿到学位证,而是为了从中真正学会一些对我一生有用的东西,当做一门专业课认真的学习。
原因3:我个人特别喜欢前景理论,锚定心理等等
综上论述,我认为我行为经济学成绩应该是9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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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策略是企业以顾客需要为出发点,根据经验获得顾客需求量以及购买力的信息、商业界的期望值,有计划地组织各项经营活动,通过相互协调一致的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销策略,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而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用卡信贷使用行为成因及其营销策略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采用结构方程模型等数理统计方法,以态度、个性特征和文化适应性为主要研究构面,对消费者心理和社会文化因素关于信用卡信贷使用行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分别建构了循环信贷模型和分期付款模型。研究证明,金钱信用态度以及文化适应对循环信贷、分期付款行为均具有显著的影响关系。个性特征中对循环信贷使用行为具有显著影响的因素依次是:冲动性、延迟享乐、外控、内控。对分期付款使用行为产生显著影响的因素依次是:延迟享乐、冲动性、内控。研究还发现,自尊与循环信贷、分期付款行为的关系并不显著。
关键词:循环信贷;分期付款;个性特征;文化适应;信用卡营销。
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5月18日发布的(2011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201 1年第一季度,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已达2.42亿张。然而,随着2011年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各大银行即将结束“跑马圈地”式的扩张,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稳固客户资源,提高客户的体验上来。信用卡逐渐从扫楼式的“圈地运动”向提高持卡人贡献度的阶段过渡。
信用卡的设计理念原本是依靠收取未付款利息来获得收入,利息收入应是信用卡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由于国内持卡人通常习惯“量人为出”,透支比例远低于国外平均水平。但从长期来看,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以及年轻一代消费观念的转变,利息收入必将成为中国信用卡产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有鉴于当前信用卡大规模发行受阻,年费收入大量减免,商户佣金提取比例日渐下降的情况,加强开展信用卡信贷业务,增加利息收入和分期付款手续费收入无疑是解决银行信用卡盈利难题的有效措施。
尽管国外学者早已对消费者信用卡信贷行为进行了广泛研究,但主要集中于信用卡利率、信用额度、透支余额等经济要素与消费者选择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方面,而且鲜有对发展中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实证研究一1。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信用卡申办及非信贷使用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上。然而影响消费者办卡和使用信用卡的因素与影响信用卡负债的因素并不相同。中国现实情况是睡眠卡居多,而且多数消费者都会在免息期到期之前还清全部欠款,属于便利型信用卡使用者。Garman等指出。便利型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并不会为银行带来信贷利息收入BJ。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揭示影响中国消费者信贷使用行为的因素,为相关金融机构制定适宜的营销组合策略,达到促进消费者使用信贷、增加发卡银行收益的目的提供理论基础。
早期国外学者主要是从人口统计特征变量的角度对信贷进行了研究。近十多年来,国外学者更多地从态度、心理、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方面进行相关研究,如Chien等‘?、Norvilitis等'4。基于金钱态度、社会经济要素和个性特征等对信贷的研究均取得r积极成果。
国内营销学者近年来逐渐开始关注对信贷行为的研究。江明华等进行了关于金钱和信用态度对信用砖透支的实证研究。“,但他们的研究包括r消费者在免息期内的欠款情况,而这类消费者往往是便利型信用膏使用者?,他们并不使用信用传信贷业务。王丽丽等通过虚拟变虽回归分析发现人口统计变晕对循环信用使用行为和小额分析付款使用行为解释能力非常有限,其对两种信贷行为的解释度均不超过10%’……总结国内外关于信用卡的研究会发现,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信用卡使用者的人口统计特征方面,且多采用描述性研究方法。采用描述性方法有利于对目标顾客进行区分,并且能够对信用卡使用者类型进行判别。然而,这种方法不能揭示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的深层动机,也不能为发卡银行提供针对不同消费动机制定出有效营销策略的建议。
有鉴于此,学者们转向态度、个性特征等人格心理和社会文化因素对信贷影响的研究方面。
1.信用卡信贷类型。
信用卡信贷是指发卡银行根据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持卡人町以利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根据信用卡信贷偿还方式分为一次付清和分期付款两种类型。循环信贷是一种十分便利的短期贷款工具,借款人可以在每月当期账单到期以前,自行决定还款的金额,并叮随时结清,但每个月须至少缴付月结单上所列”最低应缴会额“。
Sullivan等特别强调了循环信贷和分期付款之间的差异:首先,在银行审核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次。在消费者决策方面也存在差异。由于分期付款往往涉及金额较大,消费者必须慎重评估未来能否如期偿还债务。与之相反的是,循环信贷涉及金额较小,因此消费者不必仔细评估未来的财务状况。除此之外,发卡银行在偿还债务方面的要求也存在差异。
2.金钱与信用态度对信用卡信贷行为的影响。
为了寻求对信贷行为更为有力的解释。学者们进一步从社会和心理因素入手展开研究。多数情况下。人们认为态度与行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进而学者们纷纷探究态度与信贷行为之间的关系。Davies等通过对大学生的分析也发现信用态度与信贷行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对负债宽容的态度反过来又会促使大学生更多地借贷、8‘。Yieh指出,家庭借贷能力以及信用态度对消费者分期付款行为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然而,Zhu等在针对低收入者的研究中,却发现信用态度和信贷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1。王丽咐等研究丫态度变量对个人信用负债的影响,发现态度变量对循环信贷使用和小额分期付款使用行为的影响作用是不同的,态度变茸对循环信贷使用行为的解释能力更强、”……综上,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al:消费者金钱和信用态度会明显地增加其循环信贷使用行为;Hbl:消费者金钱和信用态度会明显地增加其分期付款使用行为。
3.个性特征对信用卡信贷行为的影响。
除了态度变量外,个性特征也是影响消费者信贷使用行为的鼋要变量。研究者试图确认那些对信贷有直接影响作用的个性特征。然而到目前为止,既有的研究尚存在诸多争议之处。其中,关于内外控(Internal—external Locus ofContr01)个性特征对消费者信贷行为的影响作用尚不明确。
Dessart等指出内控型消费者认为他们能够把握好自己的生活和外在环境的影响。因此内控个性是影响消费者使用信贷的重要因素‘“……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Tokunaga等指出那些具有明显外控个性特征的消费者更容易使用信贷¨”。由于债务往往是与贫困联系在一起的,那些低收入者通常认为是外部经济环境造成了自身的贫困,他们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这种情况,因此外控个性与信贷之间具有相关性“……然而,Norvilitis等研究发现,内外控个性与大学生的负债程度没有任何关系。1”。
从经济现实来分析,外控型消费者认为自己无法把握命运。通常没有投资规划。由于分期付款相对于循环信贷涉及会额较大,银行审核较为严格,因此,外控型消费者更愿意使用循环信贷解决经济问题。相反,内控型消费者认为自己能够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善于经过理性分析做出行为决策。他们善于投资理财,坚信自己有能力偿还贷款,因此他们更愿意使用分期付款。因此,本研究假设:
Ha2:内控型消费者会更少地使用循环信贷;Hb2:内控型消费者会更多地使用分期付款;Ha3:外控型消费者会更多地使用循环信贷;Hb3:外控型消费者会更少地使用分期付款。
学者们同时研究了自尊对信贷行为的影响。但是目前还不清楚到底是低自尊造成人们使用信贷。还是信贷降低了自尊。Tokunaga指出那些有信贷的消费者表现出较低的自尊。“J。Lange等在大学生身上发现同样的情况l”……而且,Hanley等指出冲动性消费者也表现出较低的自尊’“1。
综上,本研究假设:
Ha4:低自尊消费者会更多地使用循环信贷;Hb4:低自尊消费者会更多地使用分期付款。
冲动性购买是指消费者的一种特殊的非计划性购买行为。冲动性购买是导致消费者使用信贷的重要原因之一。
自控能力较差的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冲动性购买情况。相反,自控能力较强的消费者会妥善理财,他们往往储蓄较多而花费较少¨?。确切地说,冲动性消费者更易于持有更多的信用卡并大量透支,而且每个月偿还的债务也是比较少的¨?。Roberts等认为,现代社会中消费者的冲动性购买行为非常普遍,这种消费行为已经成为产生信用卡负债的重要原因Ⅲ1。因此,本研究假设:
Ha5:冲动性消费者会更多地使用循环信贷;Hh5:冲动性消费者会更多地使用分期付款。
延迟享乐(The Delay of Gratification)倾向。Orten·dahl【2h等学者均指出信贷消费的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对当前消费的偏好要高于延迟消费。经济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一致认为个人的时间偏好对跨期消费选择具有莺要的影响作用。Mischel指出,那些具有高度”主观贴现率“的消费者是不可能推迟满足消费欲望的。因此他们很少储蓄并且更有可能负债。”。Godwin研究发现,如果消费者更加偏好当前而不是未来的消费,他就更有可能去使用信贷圆1。Norvilitis等指出大学生延迟享乐倾向与信用卡信贷具有负相关关系。“J。因此,本研究假设:
Ha6:延迟享乐型消费者会更少地使用循环信贷;Hb6:延迟享乐型消费者会更少地使用分期付款。
'4.文化适应对信用卡信贷行为的影响文化适应(Acculturation)是指一个种族、地区或国家的人们逐步淡化其母文化传统,转向强势异文化的过程Ⅲo。
文化适应现象会对文化输入国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产生影响尚J。Berry指出这种影响是通过改变消费者的价值观和对自我身份的认知等而产生的瑚J。消费者的文化适应状况不仅表现在其所认同的价值观上,同时也表现在对能够代表其认同文化的产品的消费上瑚瑚j。涂荣庭等指出”卡奴“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消费群体价值观导向的作用旧”。综上,本研究假设:
Ha7:消费者文化适应性越强,其使用循环信贷就会越多;Hb7:消费者文化适应性越强,其使用分期付款就会越多。
1.样本与数据收集。
本文首先对本校MBA学员和在职研究生进行了访谈,访谈的目的是为了使研究框架和量表更加合理,便于受访者理解。本研究通过与天津某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合作,来采集问卷信息。为了提高问卷回收率,事先告知受访者填答问卷将获赠品。研究共发放问卷1560份,调查对象为持有信用卡并且有过一次以上的循环信贷或小额分期付款行为,实际收回问卷742份,经一致性检验,剔除228份,保留有效问卷514份。其中,男性212人(41.2%),女性302人(58.8%);大学生176人(34.2%),在职人员338人(65.8%);年龄为20岁及以下8人(2%)、21—30岁275人(53.5%)、31~加岁191人(37.1%)、41岁以上40人(7.7%);收入3000元以下184人(35.8%)、3000—5000元235人(45.7%)、5000—7000元76人(14.8%)、7000元以上19人(3.7%);学历为高中及以下3人(1%)、专科145人(28.2%)、本科289人(56.2%)、研究生77人(15%)。
为排除品牌偏好对测量的影响,反映出消费者对信贷真实的态度和意向,在调查过程中没有选定某个具体品牌信用卡进行调查。
2.问卷的形成。
关于金钱与信用态度的测量借鉴了江明华等的研究口J。内外控采用Lumpkin量表,该量表具有信度高、语言简洁的特点瑚1。对自尊的测鼍参照Rosenberg的自尊量表阁1。对冲动性购买的测量采用Faber等所使用的量表驯。对延迟享乐的测量采用了Ray等量表一“。对文化适应的测量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测量样本对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认同情况,测量价值观所采用的问项部分来自相关文献Hofstede。32】,其余来自本研究前期访谈;第二部分是测量受访者对于能够代表东西方文化的一些象征意义较强的产品使用情况,测量问项部分参照Berry量表,部分来自前期访谈m1。
3.信度与效度分析。
(1)信度分析。
本文分别计算出金钱与信用态度、内控、外控、自尊、冲动性、延迟享乐、文化适应7个量表的Cronbach系数。7个量表系数分别为0.847、0.882、0.835、0.769、0.775、0.789、0.657。除了文化适应量表信度较低,只有0.657,其余各量表均能满足研究要求。循环信用和小额分期付款量表参照了王丽丽等。1h的研究,由于该量表并非是标准的测量量表,因此本研究并未对其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
(2)效度分析。
在内容效度方面,本研究所采用的量表均根据国内外学者的文献理论,经过与受访者焦点小组访谈,同时征询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对问卷进行了多次修改。因此,本研究所使用的量表具有较高的内容效度。
关于建构效度,可以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来检验。本研究采用SPSS软件的主成分分析法及最大方差正交旋转法,对每一个潜变量进行分析。因子分析结果表明KMO值为0.841,并通过Bartlett's球形检验(P<0.000),这表明数据具备因子分析的条件。根据因子分析结果删除了3个载荷低于O.5的问项,1个存在跨因子现象的问项以及2个单独形成因子的问项。共得到7个特征根植大于l的因子,各变量均各自清晰地载荷在一个因子上。各问项的共同度都在0.60以上,同时各问项的最高载荷系数都在0.700以上,说明问卷具有较好的建构效度。由于最后所得到的分析结果不存在跨因子现象,同一问项只在一个因子上的载倚很高,说明修正后的量表也具有很好的判别效度。
由于结构方程分析法具有可以同时处理潜变量和观测变鼍之间的关系,并且允许自变量存在测量误差的优势,因此本研究采用结构方程分析法来检验态度变量、个性特征变量和文化适应性与信贷行为变量之间的路径关系。
1.模型拟合度检验。
本研究采用AMOS‘/。0软件中的结构方程模型(SEM)和极大似然估计(Ma)(i眦m Likelihood Estimation)方法检验研究中提出的模型及假设。各结构模型拟合指标如表l所示。
2.路径检验。
通过路径分析来进一步检验变量之间的关系。在循环信贷模璎中,各变量之间的路径系数如表2所示。内因变量的多元相关系数平方R2反映了内因变量被其外因变量所能解释的变异量百分比,循环信贷模型的多元相关系数平方R2=O.520。表明外因变量解释了循环信贷使用行为52%的变异。
循环信贷模型中,金钱和信用态度与循环信贷之间的路径系数为O.58(P
外控与循环信贷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37(P<0.001),假设Ha3成立。自尊与循环信贷之间的路径系数为一O.0r7(P=0.672),假设Ha4不成立。冲动性与循环信贷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45(P<0。00 1),假没Ha5成立。延迟享乐与循环信贷之间的路径系数为一0.57(P<0.001),假设Ha6成立。文化适应与循环信贷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30(P<0.05),假设Ha7成立。
分期付款模型中,各变量之间的路径系数如表2所示。
分期付款模型的多元相关系数平方R2=0.467,表明外因变量解释r分期付款使用行为46.7%的变异。
金钱和信用态度与分期付款之l’日】的路径系数为0.60(P<0.001)。假设Hbl成立。内控与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34(P<0.001),假设Hb2成立。外控与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系数为一0.15(P=0.220),假设Hb3成立。自尊与分期付款之问的路径系数为一0.10(P=0.086),假设Hb4不成立。冲动性与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36(P<0.001),假设Hb5成立。延迟享乐与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系数为一0.35(P<0.001),假设Hb6成立。文化适应与分期付款之1.日J的路径系数为0.19(P<0.05),假设Hb7成立。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1.理论贡献与研究结论。
本研究主要理论贡献在于:通过对循环信贷和分期付款两种主要信贷形式分别进行了研究,建构了信用卡信货理论模型。揭示了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的深层次动机,同时验证了社会和心理因素在信用卡信贷方面的罩要影响作用。
通过引入文化适应变量,也为消费者信贷问题的本土化解释提供了跨文化研究方面的启示。
通过模型分析发现,无论是循环信贷行为还是分期付款行为,消费者的金钱和信用态度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这一结论与国内外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一致。信用卡的广泛发行和应用反映出消费者对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偏好。在某种意义上,信用乍信贷甚至被看作是收入形式的替代。
个性特征方面,内外控对信贷使用行为存在差异,内控型消费者通常表现较为理性和自信,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按计划还清贷款。相反,外控型消费者具有较低的自我价值,认为他们的生活是由外部力量所控制的,消费过程中往往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更愿意使用循环信贷去解决眼前的问题。
自尊与循环信贷和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关系均不显著。这与以往研究发现自尊对信贷行为具有负向影响关系的观点不同。可能的原因在于,随着国内?肖费者逐渐接受西方国家”负债消费文化“的生活理念,负债消费不再是令人感到”没有面子“的事情。相反,负债消费反而更加符合当前人们的生活方式。因此,自尊不再是影响信贷的重要因素。
冲动性与循环信贷、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关系均具有正向显著性。信用卡作为一种便利支付工具,与现金消费相比较会导致更多不谨慎购买行为的出现一”。现实中,由于银行或商家的促销活动等刺激,加上较低的首付门槛,导致消费者无法抵制诱惑从而产生冲动性购买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会超出消费者的预算而致使消费者使用信贷。
延迟享乐与循环信贷、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关系均具有负向显著性,这说明如果消费者能够抑制当前的消费欲望会显著降低使用循环信贷和分期付款的可能性。延迟享乐本质上是推迟个人欲攀的满足,具体体现为消费者的忍耐性。延迟享乐型消费者能够很好地抵制外界的各种诱惑,因此能够有效减少循环信贷和分期付款使用行为的发生。
文化适应与循环信贷、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关系均具有正向显著性。文化适应性对信用卡信贷行为的影响表明,当消费者对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产生认同后,在其消费行为当中会通过有意识地选购那些能够代表西方文化的一些产品,包括电影、电子产品、服装、信用卡等象征意义较强的产品。这也印证了MoschisⅢ。、张黎等播。的观点,即对于信用卡这样的能够充分体现西方国家消费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文化意涵程度相对较高的产品,文化适应因素在消费者信贷使用行为方面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通过比较消费者关于循环信贷和分期付款两种信贷业务的心理动机。可以发现,循环信贷消费者具有购物非计划、不理性和即时性特征。相对的,分期付款消费者则具有较强的计划性,更善于投资理财。
2.启示。
(1)培养适度超前消费的生活理念,转变消费者传统价值观。
消费者的信贷使用行为跟他们的价值观直接相关,所以发卡银行不仪要去关注消费者本身所发生的金融消费行为,还需要引导他们的生活价值观。要让消费者接受适度超前的消费观念,需要政府、媒体、商家和发卡银行合力营造适宜的社会舆论导向。倡导信用消费发展国家经济的消费观念,改变中国消费者现金消费的生活习惯和“鼍人为出”的传统观念,把人们逐步从自我积累型的滞后消费变为有信用支持的理性超前消费,鼓励人们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尝试适度负债消费的新模式。
(2)进行信贷知识教育,加强风险管理,提升信用卡盈利水平。
在循环利息收入方面,据麦肯锡统计的数据表明,在中国大约仅有14%的持卡者使用循环信用,尚有较大利润提升卒间。通过访谈得知,待卡人对信贷相关知识不了解,公众、包括一些媒体对于信用卡信贷业务的理解不全面。夸大了信用卡信贷风险,对持卡人造成r负面影响。发卡银行应加强对消费者关于信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工作。转变消费者对信用}信贷的负面认识。帮助消费者把信用卡转变为有效的理财t具,从而提高消费者使用信用卡信贷功能的积极性。
此外,发卡银行还应进一步完善持卡人信息记录(包括人口统计信息和交易信息),建立动态的信用卡数据库,深入分析消费行为,开发优质客户,逐步淘汰不良客户。这样既有利于提高银行服务水平,又为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适时进行风险防控,防止恶意透支和不良贷款的发生提供支持。
(3)进行深层次市场细分,改进战略性营销状况本研究探明并验证了影响消费者使用信贷的个性心理因素。与客观的人口统计特征变量分析不同,主观心理和文化变量分析通过调查人们对特定种类和品牌产品的选择来辅助营销人员的决策,这种细分有利于解释为什么一个人选择循环信贷,而另一个人选择分期付款。因此,基于个性心理特征和社会文化的市场细分,能够为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营销工作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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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PC互联网已日趋饱和,移动互联网却呈现井喷式发展。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中国手机网民超过5亿,占比达81%。伴随着移动终端价格的下降及wifi的广泛铺设,移动网民呈现爆发趋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讨移动互联网用户行为分析带来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由于生活各方面的需要,人们对手机的依赖越来越强,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使用移动通讯的用户已超过了百分之八十。这个数据很直接的告诉我们手机在人们生活中基本普及,更标志着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高潮即将到来。由此可见,不仅是人们的生活依赖于互联网,互联网的发展也极大的依赖于人们的使用。所以分析互联网用户的行为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与进步至关重要。
1、网络成为主要的通讯方式。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手机QQ 通信功能不断扩展。同时,微应用程序也清楚地显示着快速发展的态势。在2013 年1 月,使用微通道的数量是300 多万用户,和2012 年相比增长了3 倍。微通道是一个手机网络应用程序,它的使用极大的扩大了手机的功能,特别是在国际电话方面,为人们带来的很大的方便。而且,在宾馆人们可以利用微通道免费试用WIFI,这也扩大了电话和移动QQ 通信功能,使手机用户越来越多。
2、其他社交网站微博的使用。移动互联网终端使用者应用程序依赖于由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也受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整体环境的影响。微博在不断地快速发展,并逐渐取代了原来的互联网社交平台,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网络平台。
3、由于对生活服务的关注, 人们大量使用搜索。随着经济水平的进步,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关注生活中发生的事,例如:新闻、购物、饮食等,所以搜索网页被大量使用。根据移动搜索应用程序使用的调查数据可知,手机网络新闻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用户第二大网络应用,并且使用将继续增长。随着移动互联网用户的增多,以及信息网络越来越发达,搜索的应用变得更加的广泛。
4、手机消费模式无处不在。高度发达的移动互联网的时代,移动互联网终端发展非常快,可移植性和互操作性高,消费者者改变了传统的观念,不受性别和教育程度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是买家。与传统的消费模式相比,移动互联网时代在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制少,消费者可以及时了解商品信息,并且,现在很多客户对某一特定产品在社区讨论,分享产品的性能、服务和价格。
1、对移动互联网用户行为分析有助于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发展。根据以上对互联网用户行为趋向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网络日益成为主要的通讯方式,在日常的交往中,人们大多采用QQ、微信等互联网应用。针对这一特点,互联网公司可以根据用户的使用情况更加明确自己的业务发展方向,使发展的目标更加明确,从而做出正确的定位,最大限度的满足互联网用户的需求,实现互联网的价值,提高企业发展的效率,进而使企业的发展更上一层楼。
2、对移动互联网用户行为分析有助于互联网网络系统的完善。人们在运用互联网网络系统时有极大的选择性,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这种应用,或是那种应用。这就需要互联网企业对互联网用户行为进行调查,总结出人们偏好于哪些应用,而哪些应用是很少被用的。这样就可以进一步分析人们为什么很少用那些应用,从中找出他们的缺点和不足,然后努力将其完善,方便大家使用。所以,要想完善互联网网络系统,我们必须仔细分析互联网用户行为趋向,及时发现互联网系统的缺点,并及时纠正。这也就是:“借用群众的眼睛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达到我们的目标。”
3、对移动互联网用户行为分析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进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者可以直接在网上购物,由于这种网上购物模式克服了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所以特别的流行。不仅如此,很多的销售者也可以在网上开店,这样不仅不用付高额的房租,还可以省去了请服务员的钱,大大降低了成本。通过对移动互联网用户行为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消费者的消费趋向,观察消费者真正需求的是什么,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做好商品调整,积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让市场经济得以良好的运行。只有这样,互联网经济才能更加健全的发展,才能助我们市场经济一臂之力,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是显而易见的,但和其他行业相比,它在我国的发展还不是特别的成熟,根据对移动互联网特点的分析可以发现移动互联网用户行为分析对推动互联网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移动互联网企业应该积极推进互联网用户行为分析,从而更加准确地了解市场动向,制定出更加科学的方案,打造更加完美的移动互联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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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钓鱼(Phishing?,与钓鱼的英语fishing?发音相近,又名钓鱼法或钓鱼式攻击)是通过大量发送声称来自于银行或其他知名机构的欺骗性垃圾邮件,意图引诱收信人给出敏感信息(如用户名、口令、帐号 ID 、 ATM PIN 码或信用卡详细信息)的一种攻击方式。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遏制网络钓鱼行为的法律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遏制网络钓鱼行为的法律措施全文如下:
〔摘 要〕近年来,钓鱼网站在网上频繁现身,严重地影响了电子商务和网上金融服务的发展,并极大地危害了网民的利益,影响了网民对应用互联网的信心。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网络钓鱼行为的研究,不断完善遏制网络钓鱼行为的法律措施。
〔关键词〕 网络钓鱼; 行为定性; 法律措施。
“网络钓鱼”通常是指那些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经过伪装的银行和电子商务站点来进行诈骗活动,诱骗网民提供一些个人重要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并利用这些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反钓鱼工作组( APWG) 将网钓定义为一种利用社会工程学和一些技术手段来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金融账号的身份信息在线窃取活动。
从世界上发生钓鱼案件比较多的一些国家来看,反钓鱼工作组的定义是具有代表性的。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钓鱼”的实质是窃取受害人的重要信息。只要是那些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计算机网络诱骗其个人重要信息的行为都是“网络钓鱼”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1. 通过发送邮件,以虚假的信息诱使网民上当。
不法分子利用邮件的形式大量的发送垃圾邮件,这些邮件一般以中奖、咨询、核实等内容来引诱网民在邮件中填写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理由要求网民登陆其事先设计好的钓鱼网站提交用户名、密码、账号、身份证号等信息,继而盗取网民资金。例如,某小姐收到的“淘宝网”邮件,其实是钓鱼网站发出的诱饵,它意图通过钓鱼邮件,将收信人引诱到一个通过精心设计与目标组织的网站非常相似的钓鱼网站上,以获取收信人在此网站上输入的个人敏感信息,进而利用这些敏感信息套取财物。
2. 利用大型网站发布虚假的信息进行诈骗。
此类犯罪活动一般是利用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或者比较知名的购物网站上发布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犯罪分子在收到被骗人的汇款后就销声匿迹。比如前几年,罪犯佘某建立了奇特器材网,发布出售一些虚假信息,诱骗顾客将货款汇入自己银行账户,然后转移赃款的案件。
3. 建立假冒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来窃取用户账号和密码。
犯罪分子建立起域名和网页内容都与真正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非常相似的网站,引诱用户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而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系统来盗取资金。
4. 利用木马和黑客技术手段窃取用户账号信息后实施盗取活动。
犯罪分子利用发送电子邮件或者网站中隐藏木马等方式来传播木马程序,当有网民感染木马后进行网上交易,木马程序会以键盘记录的方式获取到用户账户和密码。
利用钓鱼网站骗取网民银行卡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的行为,在侵害了网民利益的同时,也触犯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刑法》等。比如: 钓鱼网站如果是以盗取银行卡或信用卡账号、密码为目的,对于普通网民来说,钓鱼网站侵犯了网民的财产权; 如果网民基于钓鱼网站的欺骗行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钓鱼网站的设立者或使用者又因此获得财产,从而使网民的财产受到损害,当非法获得的财产达到一定数额或欺诈的情节严重时,就构成了诈骗罪; 另外,对于钓鱼网站所模仿的正规公司或企业而言,钓鱼网站不仅仅影响了正规公司企业的运营,还对这些企业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更有一些钓鱼网站收集网民的身份信息等等,公民身份信息泄露,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造成一定程度的隐患。
我国 1997 年《刑法》设置的与计算机或网络直接有关的犯罪分别是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二百八十七条。《刑法修正案( 七) 》通过后,将本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几乎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 》,行为人如果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那些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刚刚着手实施钓鱼行为以及其他的一些情节不是很严重的行为,则无力规制。可是,这与“网络钓鱼”本身极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进行《刑法》的规制是不相适应的。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不能规制当前的“网络钓鱼”行为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制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网络钓鱼”行为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利用木马和黑客技术等手段窃取用户信息的行为,“网络钓鱼”中的此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综合了该罪的客观方面,似乎可以此罪来定罪处罚。然而,该罪的三款都要求“后果严重”才能入罪,钓鱼者只窃取了某个人的个人资料或身份信息,很难认定为“后果严重”,因为这里缺乏一个量化标准。
尽管我国刑法中直接规定的与计算机和网络有关的犯罪不能直接规制目前出现的诈取他人身份信息和密码的行为,但有一种特殊的身份信息却因为我国刑法的专门规定可以得到保护,即信用卡资料。如果钓鱼者窃取网络用户信用卡的账号、密码等信息资料,就构成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钓鱼者的另外一种行为也可能受到我国现有刑法的规制,即伪造网站时,同时伪造或擅自制造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刑法基本上不适应规制当前愈演愈烈的网络钓鱼行为的需要。
1.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靠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工信部、公安部等打击“钓鱼网站”的相关部门应建立与“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的互动对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官方“打钓”与非官方“打钓”的优势互补,达到快速、及时的效果。
鼓励更多电子商务或金融支付网站加入“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对加入网站来说也可以提高其安全性,避免钓鱼网站“冒名顶替”,给自身的信誉造成伤害。
2. 应该规定网络钓鱼罪。建议以利用身份识别信息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为目的,故意利用仿冒的电子邮件信息、网页、网络站点或者其他网络技术手段欺诈性地获取网络用户的身份识别信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打击“网络钓鱼”的角度来说,此种规定当然是可取的。因为,当每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出现时,我们都有理由在刑法中规定一种犯罪,但是,从长远来看,大量新罪的增加会造成对现行刑法体系和结构的冲击。因此,在增设新罪时一定要考虑到这个问题,既要保持现行刑法结构体系的稳定性,又要将一些新出现的犯罪行为纳入到自己的规制之下。
3. 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并应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培养网民的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提倡规范办网、文明用网,不给钓鱼网站的建立制造便利。作为普通网民,在受钓鱼网站欺骗后要第一时间报警,任何高明的手段,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及早报案,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好手段。
1. 网络购物等活动时慎用“第三方”网站。有些网民网上购物时习惯使用 GOOGLE、百度等搜索网站,然而搜索网站的搜索引擎非常强大,相关的信息中难免掺杂一些钓鱼网站,建议网友最好是自己输入网站地址,减少被钓的风险。
2. 核对网站域名。假冒网站一般和真实网站有细微区别,要仔细辨别,例如下划线、后缀等细小不一致的地方,钓鱼网站往往在一些小细节上做手脚。
3. 注意比较和正规网站的内容。钓鱼网站往往不像正规的网站那样做工精细,钓鱼网站的字体,图像都会模糊不清,同正规网站比较,也缺少必要的链接,尤其是相关的证书等模糊不清。
4. 不要轻易相信来自聊天工具、邮箱等的网络链接。尽量不要点击对方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途径发送的网络链接进入支付网站或金融机构网站。
5. 上网时,注意不要向自己不熟悉的网站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口令、密码等,避免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对你造成伤害。
6. 尽可能购买或安装正版的反钓鱼工具软件和杀毒软件,这样当用户不小心打开了“钓鱼”链接时,浏览器会给予警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窃取身份信息的网络钓鱼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钓鱼”的趋势也会愈演愈烈。目前,在法律的规制上,我国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这就给防范和打击网络钓鱼行为的实践带来了难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中深入对网络钓鱼行为的研究,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使法律可以适应这种由于信息技术进步而使社会生活关系所发生的变革。
[1]陈 玲。 网络钓鱼与刑法规制[J]。 政治与法律,2008.
[2]胡国平。 关于四种计算机犯罪的认定[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孙景仙,安永勇。 网络犯罪研究[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4]杨 博。 计算机犯罪问题的若干法律思考[M]。 法商研究,199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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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究竟采用完全先定力,还是有限先定力,取决于立法的价值衡量。需要注意,无论采取哪种模式,最终确认行政行为效力状况的权力始终在法院手中,对于当事人而言,有效或无效都只是法律的推定而已。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全文如下: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及于全社会,而不限于当事人,它和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两个不同法律范畴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规则。自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一文发表以后,这一规则就被冠以公定力的名称,并几乎获得国内同行的一致采纳。但王名扬在此之前曾将行政处理的推定有效称为效力先定特权,[1]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将推定有效作为先定力看待了。
就字面含义而言,将推定有效归纳为先定力比较准确,而用公定力来概括行政行为在终极合法性被确认之前如何获得效力的问题则有点莫名其妙。按叶必丰先生的说法,“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这个定义实际上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有效;二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所有人。
很显然,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与生效之后的效力内容应当是两个不同逻辑层面的问题。推定有效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效力,而是规定行政行为如何获得效力的一种规则,所以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无疑应当是指效力的先定性。
行政行为如何才能生效的问题包括行政行为生效的原因和生效的条件两个因素。
(一)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原因
法律行为是指直接以追求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这种以追求法律效果为目的的主观意思即是法学中常说的意思表示。虽然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经常同义使用,但一般而言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完整的法律行为构成还需要有其他因素。
欲使意思表示发挥作用,须有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容认,但是法律一旦授权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设定法律关系,便在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之间创造了一种人为的因果关系,法律只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原因,而不是法律效力本身的原因。自然因果关系由“上天”设定,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立法者通过法律规范设定,因此法律并不是法律效力的原因,而只是因果关系的创造者。既然法律事实的原因力由法律所赋予,那么在研究法律效力产生原因的时候就不必再考虑法律规范,而只需考虑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规范在这里不再是讨论的对象,它正是讨论本身。
事实行为和事件以该法律事实的整体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但“确认法律行为的效力,本质上是确认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3]单纯从经验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不无道理;然而在理论上仅仅把意思表示作为效力产生的原因是不够严密的,正如犯罪行为用手来完成,但却不能把手视为犯罪人一样。意思表示的真正意义在于使法律行为能够成其为法律行为,从而具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因力,单就逻辑层面而言,才可以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效力产生的原因。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是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事实原因,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效力的逻辑原因,[4]而法律是所有这些因果关系的创造者。
(二)先定力是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任何因果关系的发生都必须具备一些条件,意思表示的生效也不例外。意思表示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法律所创造,因果关系发生的条件自然也由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性是法律行为生效的绝对前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立法者还是法律规范本身都无法自动检验这些条件是否已经达到。如果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必须经过彻底的合法性审查之后才能发生效力,法律运作的成本极度高昂不说,也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时间要求。
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将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与其合法性暂时脱钩,意思表示只需具备一些可以由当事人来鉴别的外在条件,即推定其为有效,至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有关部门或当事人提出质疑时才由法院进行审查。推定“是根据概率理论,对事物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技术处理。把事物之间发生概率较高的关系视为常规关系、必然关系”,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对这种人工的技术处理提供反证予以反驳”。[5]推定制度大节省了法律运作的成本。
生效条件与合法性的脱钩使法律行为获得一种先定效力,即在合法性尚未知的情况下先行宣布自己为合法的一种能力。推定有效属于程序性规则,因而先定力也只是程序性效力,它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实体效力有本质区别,简单来说,先定力是意思表示在生效之前所具有的效力。
意思表示在生效之前如何可以具有效力呢?这需要澄清意思表示和效力的两层不同含义。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追求法律效果的主观意图,从逻辑上来分析,意思表示首先须在事实上成立,然后法律才能将其作为意思表示来看待(这几乎是同意反复)。作为事实上的意思表示,虽然具有追求法律效果的目的,但并不能产生实体效力,因为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力的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但它具事实意义的效力,即能够被法律视为意思表示的能力!这种能力正是先定力的事实基础。
(三)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可具有先定力
意思表示所具有的事实效力在被法律认可以后,就转化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这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效力,它所体现的推定有效规则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有效运转的前提。通常认为法律行为的生效不象事实行为那样需要事实构成,这仅仅是指实体效力而言;意思表示欲产生程序效力必须具备一定事实要件,如行为人已经成年、意思表达清楚等等,有些意思表示还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
意思表示所具有的事实效力首先是一种不依赖于法律而存在的自然属性,但先定力并非就是纯粹的自然效力,它仍然是法律设定的产物。意思表示的事实效力从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已具备,然而这种事实属性是否真正产生被法律认可[6]的事实效果,并不具有必然性——客观事实对人的意志的作用总会受人的态度影响,否则便没有自由因果律可言了——而是取决于法律规范的选择,通过这一选择,事实效力就转化为法律上的程序效力。
法律对先定力的认可与对实体效力的赋予基于完全不同的前提,否则同样会存在不经最终合法性确认便不能生效的问题。实体效力来源于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先定力却来源于意思表示的成立,当然还可以附加一些简单的合法性标准。无论是意思表示的成立还是附加的合法性条件,都必须具备自明性的特征:能够为一般大众明白无误地辨认,无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鉴别。
先定力是法律行为在生效之前所具有的“效力”,可以称其为前效力。比如行政决定与民事合同都可能附有指定生效日期的条款,指定日期来临之前法律行为尚未生效,但是指定生效日期的条款必须在此之前已经产生(程序)效力,这种效力即来自先定力。
先定力的存在使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知的情况下即可生效。
(一)单方先定力与双方先定力
通常所说的单方行为并非是指只有一个行为主体,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先定力和最终法律效力。对于行政行为而言尤其如此,大部分行政决定都需要私方当事人的参与,之所以仍然被称之为单方行为,是因为行政决定的生效只需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虽然私方当事人的是否参与可能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最终合法性。
双方行为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参与,还必须有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仅凭单方意思表示无从产生先定力,当然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有些学者把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和先定力混为一谈,[7]有些则想当然地否认了合同等民事行为可以推定有效。[8]事实上所有法律行为都可因推定而生效,区别在于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产生先定力的条件不同:前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后者仅有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否认双方行为的先定力,等于是把法院的判决作为合同生效的必需条件,这样私法所标榜的意思自治便荡然无存了。
(二)行政行为先定力之单方性
除行政合同外,行政行为基本上都是以单方意思表示产生先定力的,然而应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情况稍有不同。
单从行为的成立来看,应申请行政行为与合同一样都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在生效的方式上两者有原则区别。在合同中,一方意思表示的成立并不依赖于另一方,但合同先定力的产生却是双方性的;应申请行政行为的成立以私人的申请为前提,但其先定力的产生却是单方性的。
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在私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后才能发起,因此它的成立需要有双方意思表示;但行政程序一旦发动,其结果就不再受申请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而是取决于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事实要件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这说明应申请行政行为仍然是单方法律行为。私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意思表示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使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得以开始(成立),二是申请的事实材料(而不是意思表示)会最终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它对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没有影响。
合同则正相反,要约行为的意思表示和承诺行为的意思表示在效力上相互依赖,但在行为的成立上则相互独立;虽然单从名称上来看没有要约就无所谓承诺,但是要约与承诺的时间位置可以互换,两者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所差只是何者偶然在先而已。
依职权行政行为无论在成立上还是效力上都具有明显的单方性,这类行政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主动作出,并且其先定力的产生也不依赖于私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先定力与其他效力的关系
先定力严格来讲并非是行政行为本身的效力,它只是行政行为产生效力的推定条件,正如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生效的终极条件一样。当行政行为被推定为有效以后,不仅公定力带有推定性,其他效力如约束力、执行力也同样带有推定的性质,但这种推定性并不会影响公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自身固有的本质,它只是表明行政行为的效力尚未经历最终的确认程序而已。
由于行政行为的所有实体效力都可以基于法律推定而产生,因此很容易产生先定力和实体效力之间的表观竞合现象,叶必丰对公定力的定义就是把先定力综合到公定力之中的结果。如果把推定有效纳入公定力的内涵之中,那么合法的行政行为便不可能有公定力,因为在行政行为确属合法的时候,根本不再需要推定。合法性尚未知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可以要求全社会遵守,确属合法的行政行为反而不具有这种效力,这就是混淆程序与实体范畴所造成的逻辑悖论。
作为程序性效力,先定力和公定力等实体效力有本质区别。先定力的意义只在于解决行政行为生效的条件,至于生效以后的问题,如效力范围、效力内容和持续时间等,实不宜放在先定力的内涵中加以讨论。
(四)行政行为是否全部具有先定力
行政行为究竟采用完全先定力,还是有限先定力,取决于立法的价值衡量。需要注意,无论采取哪种模式,最终确认行政行为效力状况的权力始终在法院手中,对于当事人而言,有效或无效都只是法律的推定而已。承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存在,主要是影响公民在抵抗或不抵抗行政命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因行政行为最终被确认无效而获得抗辩权,并非是让公民“做自己案件的法官”。[9]因此,公民对无效行政行为只能在事实上进行辨认,而没有宣布其无效的权力,不能把公民的辨认权作为一种无效判定模式和法院的确认权相互并列。[10]
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有时赋予公民以抗辩权,有时则可能剥夺公民的抗辩权。当公民选择抵抗行政命令时,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公民可以豁免抗命的法律责任,但抵抗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可以获得抗辩权。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要求公民从事强奸、杀人等严重违法的行为,公民则负有必须抵抗的义务,不能以接受行政命令作为抗辩理由。叶必丰从所谓的公共利益本位论出发,否认抵抗任何命令的必要性,[11]无疑等于是为执行纳粹罪恶法令的刽子手们开脱。[12]
先定力是一种推定的合法性,但推定的合法在经过法定期限以后即转化为确定的合法,私方当事人不能再寻求救济。 当然,无效的行政行为并不能因为时效的经过而变成合法。
先定力在《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一书中也有详细论述,叶先生认为所谓先定力“是指行政意志对相对人意志的支配力。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形成力或者形成规则,也就是法律对形成行政意志的一种保护。”[13]这个定义十分费解,从后文推断,应当是指在行政决定过程中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相对于私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优先性,根据这个定义,行政行为在尚未成立时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了!
对公定力的理解偏差,引发出对先定力的奇怪定义。下面指出叶先生在公定力学说和其他相关问题上存在的几个比较隐晦的错误,以与叶先生和全国的行政法同仁共勉。
(一)行政优先权的效力与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主体与私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拥有指挥行政程序运作的主导权力,并且拥有实体上的决定权。叶先生对这些权利的定性令人惊诧:“行政行为的过程性,为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效力即行政行为先定力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实际上,这里所谓的“行政行为先定力”并非是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效力,而只是行政权力的效力,是行政优先权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先定力是行政行为成立以后和生效以前所具有的效力,它是行政优先权在行政决定程序完成以后的转化形式。行政优先权首先体现为行政程序中的主导权以及在事实上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将这些权利视为是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虽然于理有悖,但却是用心良苦:行政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命令,如果没有某种法律预先赋予的效力,如何竟可以下达命令?
行政命令的下达确实需要有某种法律根据,但这种根据并不是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而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它在行政程序开始之前就已经存在。由于叶必丰混淆了行政权力的优先性和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才得出了行政行为在本身尚未产生(即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具有先定力的奇怪结论。
(二)行政行为的先定力与法律行为的单方性
目前行政法学界普遍把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看作是行政行为的独有特征,并以此将行政行为与合同区别开来,这实际上混淆了先定力和单方性的结果。
按照叶先生的说法,先定力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现代行政法吸收公民参与行政程序的结果:“从近代行政法学的观念来看,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的先定力也只能解释为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即行政行为完全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14]但是在现代行政过程中,由于“行政意志和相对人意志两种各自独立意志的存在,”“在两种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了能实现公共目标,在法律上也需要使一个意志服从另一个意志”,“如果没有现代行政法的各项发展,那么不需要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而通过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也能解析行政行为的意思构成。”
如果象上面引述的那样把“单方性”理解为只有一方主体参与,那么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就几乎不存在单方行为了。事实上单方法律行为并不排斥双方甚至多方的参与,它仅仅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具有先定效力。在双方参与的法律行为中,拥有决定权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来说,在意思表示上拥有优先权力,这种优先权和先定力并非是一回事,它只是行政决定能够单方面产生先定力的权力根据。
(三)可推定为有效的“效力”和因推定所生之效力
叶先生虽然将推定有效作为公定力的内容,却又认为公定力是“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律效力”。公定力按其字面意思,将其定义为“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律效力”没有任何问题,但看不出“公定力”这三个字和行政行为的生效方式之间有什么关联。既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只是一种被推定的法律效力”,[15] 那么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就是一种最终确定的效力吗?很显然,叶先生没能把因推定所产生之效力与行政行为可以被推定为有效的这种“效力”区别开来,也没注意到约束力和执行力等等同样可以是因法律推定而产生的。
公定力与先定力的混合并非起源于叶先生,从《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一书来看,德国、法国和日本的学说似乎都持这种观点,但对公定力存在的根据却有不同的看法。日本行政法学认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从而拘束有关人员的效力”,“只要有权限的国家机关没有正式将其撤销,原则上是有效的,对国民具有拘束力。”[16]至于公定力的实质性根据,南博方认为是保护公民的既得权利,“只要重视保护相对人及一般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就不得不肯定行政行为的公定力。”[17]这种观点所解释的实际上并不是行政行为为何被推定有效,而是为什么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对全社会都有效力。叶先生则同意杰列内克的适法推定说,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一种假设的法律效力”,“在未经证明以前,行政行为实际上是否合法是不清楚的”。[18]适法推定说所能解释的是行政行为为什么会被推定为有效,而不能解释为什么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可以对全社会都有效。
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南博方和叶必丰对公定力的定义虽然一样,但实际上他们心中所想的却并非是一回事:南博方强调公定力的对世性,叶必丰则强调公定力的推定性。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是他们将行政行为为何被推定有效与被推定之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混合在一起了,没有看到这二者分别处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如何生效,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对世效力,显然,是否具有对世效力必须在行为生效以后才有意义。
对法律推定缺乏足够的反思可以说是叶必丰公定力学说的总病根。在为选择完全公定力模式说明理由的时候,叶必丰认为“法定国家机关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惟一性和垄断性,说明了无效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存在”,并由此认定“法国所实行的是完全公定力模式”。[19]如果从无效确认权的垄断性可以推出无效行政行为也具有公定力,那么也就可以反过来,从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得出私方当事人拥有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司法权力!叶先生的公定力学说致力于阐释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却忘了行政行为的推定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1]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页。
[2]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3]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4] 比如善人因善良而做善事,善人即是善事的事实原因,而善良则是逻辑原因。
[5] 王学棉:《论推定的逻辑学基础——兼论推定与拟制的关系》,《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6] 被法律认可以后的效果是法定的,然而被法律认可这件事本身却是一个事实问题。
[7] 参见周佑勇:《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8] 参见韦忠语:《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用》,《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9] 王锡锌:《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相对人抵抗权问题探讨》,《法学》2001年第10期。
[10]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无效问题研究》,《法学》2001年第7期。
[11]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12] 参见朱雁:《论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3]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14]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15]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16]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376页。
[17]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页。
[18]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19]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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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路径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它反映了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水平,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曾说过:“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变化总趋势是逐步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也经历了一个由窄到宽的过程。我国以往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集中在198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条文中(《行政诉讼法》第24 条、第41 条条,《若干解释》第12 条,第13 条)。2015 年5 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经出台,本文结合新旧法条文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通过解读立法本意,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
(一)关于“行政行为”的一点解释
不论是曾经的《行政诉讼法》还是《若干解释》,在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上都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定。这说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产生的前提,即原告所受的权益影响必须是由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属于受案范围是确立原告资格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为引发的侵犯合法权益的争议,任何主体都没有取得原告资格的可能性。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25 条对此进行了修订,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把“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这一修订的意义,不仅把因抽象行政行为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纳入到了原告资格中,同时也在暗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再局限于小范围中,而是向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趋势上靠拢。
(二)“侵犯合法权益”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标准并存的分析
这两种表述也是学界划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即“合法权益标准”和“利害关系人标准”两个阶段的主要依据。但是,这样的表述常常给我们一种错觉,即在分析原告资格时完全用后一种标准取代前一种标准。
笔者认为,在分析原告是否适格问题时,可以综合这两个因素进行考虑,两个标准并不是排斥的关系。在双方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只存在双方主体不存在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行政行为侵犯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法律关系即有利害关系人存在的情况下,侵犯的是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可以吸收“合法权益标准”的。在分析行政主体和直接相对人这对概念时,宜选择适用前一个标准。这里笔者将就原告资格设定的两个标准进行具体分析。
1. 合法权益标准之分析
首先,关于“合法权益”的理解问题。马怀德教授认为,合法权益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事实上扩大了对旧《行政诉讼法》“权利”的理解。使得“权利”不再局限于受案范围所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扩大到诸如知情权、相邻权等权利。
其次,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新的《行政诉讼法》仍然只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有权提起诉讼,对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具有原告资格。例如沈某诉浙江省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沈某知悉某建材厂偷税逃税行为,便署名向桐乡市国税局举报,但国税局久久未予回复,沈某便起诉状告国税局行政不作为,后被桐乡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得出沈某和桐乡市国税局的关系并不受行政法的调整,该案中沈某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而国税局的不作为也未对沈某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故沈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法院依法驳回沈某起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2. 利害关系人标准之分析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均存在分歧。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若干解释》第12 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到底是“法律上保护的利害关系”,还是“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保护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属于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实证法明确予以保护的范围内。所谓“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可以期望通过诉讼得到法律保护的利害关系。权利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的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这三者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三者的内容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上述的两种分歧,就是从这三种权利中引申出来的。很明显,前者对于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小的,而后者则更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也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学界仍然存在争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在法律条文上给予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秉着保护公民权益以及监督行政的理念应采取“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标准。
在这里,笔者列举两个典型国家,英美法系的美国,大陆法系的日本,并且考虑原告资格范围扩大的总体趋势,仅对这两个国家现行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标准进行分析,以便找到可借鉴之处。
(一)美国“事实不利影响标准”
“事实不利影响标准”,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利益。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等。这样,一般纳税人、竞争者、普通消费者、环境利益人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诉讼的原告,取得司法审查诉讼原告的资格。
根据这一标准,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已经承认了纳税人、消费者、环境利益人、竞争人的原告资格;对于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现在美国法院己承认了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历史文物的公民团体具有原告资格,承认全国保护组织具有请求审查高速公路修建决定的原告资格;承认公共福利社团有代表一切具有生命、健康、享受自然资源等权利的人,提起反对核爆炸决定诉讼的原告资格;承认环保组织有请求审查农业部长不采取措施限制剧毒农药使用行为的原告资格;承认地方资源保护组织有请求审查国有森林采伐决定的原告资格,等等。
(二)日本“法律上的利益标准”
根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有的学者译为《行政事件诉讼法》)第9 条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的解释论,日本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采取“法律上的利益标准”。对于“法律上的利益”,大致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说法,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说和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说。
在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 条列举了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诉讼类型。其中后两者属于客观诉讼,以民众诉讼最为典型,它不以法律上所保护的私人利益的救济为目的。民众诉讼,按照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 条的规定,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包括根据《公职选举法》进行的选举诉讼、《地方自治法》所规定的居民诉讼等。这种居民诉讼,是在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等进行了违法或者不当的公款支出以及财产的管理处分时,居民在经过对监察委员进行监察请求后提起的诉讼,对于地方行政的民主化、公开化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民众诉讼中,起诉者的资格与个人的私益无关,是基于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对原告资格的条件要求是比较宽松的。
(一)原告资格过窄
基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因素的限制,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门槛过高,使得很多本应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不能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因此,很多本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游离于行政诉讼规制范围之外。如政府投资决策行为因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得纳税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二)“合法权益”中排除了公共利益
对于“权益”的限制性解释使得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常常因为缺乏合格的起诉人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国要求起诉人只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提起行政诉讼,而全面排除了“公共利益”的标准。如上文提到的沈某诉国税局一案。
(三)没有实行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
我国还没有建立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制度。综观日本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的标准以及理论界存在的两种学说,与我国颇有相似之处,但日本的原告资格范围仍然比中国要宽泛得多。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日本存在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诉讼类型,而且专门针对客观诉讼这种特殊的诉讼类型,设定了较为宽泛的原告资格标准,从而与主观诉讼区别开来,并且使原告资格标准的设定更加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而我国缺少这种诉讼类型的划分,因而不利于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设定区别原告资格标准。
(一)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拓展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会促使一部分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具备原告资格条件;原告资格范围的扩大,客观上也能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定,使得“权益”不再仅仅囿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开始向其他如相邻权、知情权等权利拓展。
虽然新《行政诉讼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受案范围,例如增加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用等新的行政行为,并且设置了双重兜底条款:除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以及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但这还远远不够,如前文提到的沈某诉浙江省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这种公益诉讼的主体也应纳入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来。
(二)探究行政诉讼类型化道路,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行政诉讼的分类方法,将我国的行政诉讼进行类似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的分类,尽快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日本的民众诉讼限于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和居民诉讼职权,而美国的一般适用于环境保护、价格、税收等公共领域,同时,在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上必须将“利害关系的非直接性”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及公益诉讼起诉人所请求保护的利益不能是公共利益之外的特定的个人性的利益,后者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制度。
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学说排除了界定中“公共利益”的含义,使得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缺失,这是我国在原告资格标准上的一个明显不足。因此,我们应在理论上扩大对“合法权益”的界定,并逐步通过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以及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方法,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
(三)通过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法典化,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美国关于起诉资格的法律主要由判例产生,因为宪法的规定非常抽象,如何适用由法院决定。联邦行政程序法关于起诉资格的意义不是十分明确,在解释上存在重大分歧。法院有时不适用这个法律,有时根据自己的观点适用这个法律,离开法院的判例不能了解美国关于起诉资格的法律。离开了法院的判例就不能解决美国关于行政诉讼起讼资格的问题。在日本,关于原告适格,最高法院的判决有相当多的积累,并且现在下级审判决定几乎是服从最高法院的观点,在抽象层次上形成了判例法。日本于2004 年6 月对《行政案件诉讼法》进行了实施42 年来的首次修改,增设了四项标准,其中前三项只不过是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化。域外经验告诉人们,仅仅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无法圆满解决原告资格问题。中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面临不断涌现的新型案件,需要司法机关通过运用个案解释不断拓展原告资格标准。
我国虽然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事实上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找出其中关于原告资格设定的一些共通标准,以法律修订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作为判断原告资格的一般标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逐步完善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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